企业零租金租用员工车辆用于日常经营所需,车辆产生的加油费、路桥费、维修费等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我司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制度性留抵退税时,打开制度性留抵退税申请表,界面提示已超出申请时限:2021年4月30日,请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按制度只需要在增值税申报期申请留抵退税即可,为什么还会出现时限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该文件的解读阐述: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涉及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较多,暂不清楚您公司具体涉及的业务,建议您可补充相关信息后再咨询。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您可以参考上述第二、第三和第四条规定进行计算,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我公司因被省政府列入关改搬转企业清单,已于2020年6月拆除厂房和机器设备,土地闲置至今。之前我公司享受财税107号文-去产能调结构房土两税减免,减免到期日为2020年9月底。我想问的是:我公司因政策性搬迁闲置未用的土地是否能继续享受房土两税减免?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个税专项扣除对异地工作老家租房扣除吗?在安徽上班,老家湖北县城租房给小孩读书,租金每月400元。能扣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我司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具体业务为接收本市生活垃圾进行垃圾焚烧发电处置。综上,我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11号公告”的附件“污染治理范围”的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的定义:主要包括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与处置。
另我司业务根据财税【2009】166号文件,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公共垃圾处理类别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目前处于减半征收期。如我司符合2021年第11号公告中污染治理范围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的定义范畴,那么我司在享受“三免三减半”的同时享受该公告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即所得减半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按25%的税率调整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这里有个问题向总局咨询: 假设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20年11月完工,企业将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确定为2021年4月30日,假设2020年发生开发成本10亿,计提成本5000万(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2021年1-4月发生开发成本1.2亿(全部取得发票,此部分未计提在2020年账上),那么核算计税成本的时候是否应包含2021年1-4月发生的这1.2亿?按我们对此条款的理解,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前发生的成本都应算进去,因此应包含2021年1-4月发生的成本。但是也有人认为计税成本不应该包含2021年1-4月发生的成本。理解不同,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差异比较大,故特向总局咨询,以准确理解此条款,正确计算计税成本。翘首盼复。
A公司从自然人处租赁了一处房屋,我公司又从A公司处租赁了房屋的一部分,每月按照分摊比例将房租、物业、水电转账给A公司,由A公司统一交费,但是每月房租、物业、水电发票均开的是A公司名称,我公司这边没有收到任何发票,我公司支付的这部分金额可以怎样入账进行税前扣除呢?可以凭A公司的水电费发票的复印件、分割单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二、商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银行信用卡、微信等)签订协议,消费者通过上述支付方式购买货物或服务,可享受一定金额的优惠。优惠金额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商家,其余款项由消费者支付。请问商家在向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款项时,应如何开具发票和计征增值税?
答:纳税人采取上述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按照从购买方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购买的货物、服务品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总局明确之前,纳税人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的款项,暂按提供“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