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郑政文〔2011〕163号)规定,一、调整后土地等级范围 (一)一级地段 桐柏南路—桐柏北路—农业路—南阳路—东风路—中州大道—连霍高速公路—一○七辅道—金水东路—明理路—商鼎路—一○七辅道—陇海铁路线—中州大道—航海东路—航海中路—航海西路—桐柏南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二)二级地段 西四环—连霍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商鼎路—一○七辅道—陇海铁路线—经开第八大街—南三环东路—南三环—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的环形区域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土地。(三)三级地段 1、陇海铁路线—荥阳市界—连霍高速公路—江山路—大河路—一○七国道—连霍高速公路—中牟县界—机场高速公路—南四环—西四环—陇海铁路线的环形区域内除一、二级地段以外的土地。2、经国家科技部批准成立的“二七星火技术密集区(马寨工业园区)”内的土地。3、郑州航空港区范围内的土地。(四)四级地段 郑州市区内除一、二、三级地段以外的土地。有关说明: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或街道两侧高等级税额标准纳税。……
我村进行新村建设,将老百姓的旧房子收回拆迁,同时建新村用于他们的安置,新村已建并安置。目前有部分旧房子村里想保留不再拆除,也有个别属历史建筑保留,对于这部分收回的建筑想确权登记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目前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时碰到交税的问题?基层税务部门认定这种事没碰到过,无法确定是否交契税。后来口头答复说要交税,但理由不充分,只是认定为买卖。我代表村里问问。是否要交,有没有免交的依据,如果要交如何交。可否根据契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属交换房子的,由高者按差价补契税,那也应该由得到安置的人交税(肯定是新房价格高),从而说明村集体得到的房子价格低是不用交税的。或能否按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明确对村集体收回农民住宅进行确权免征各类税收。或从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出发,能否免税,另查到(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八)款规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是否适用这方面。谢谢。
咨询下,个人所得税减免里,房贷信息填写,因为原先是商业贷款,后转成公积金贷款,请问首次还款日期怎么填
如果您的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都享受首套贷款利率且未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填写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时,建议填写首次还款日期填写商业贷款的首次还款日期。
您好 我想咨询下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的离岸金融中心(所属国家为中国)借入的外债资金,在偿还利息(大于等值5万美元)时,是否需要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现在都提倡让我们自己网上缴费,但哪里有缴费入口?福建税务的公众号也只有医保的缴费入口而已。也没个明确的说明,就让我们自己缴费。有些账户存银行卡里就会自动扣费,有的又不行。能不能也像医保一样给个缴费入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通过“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和闽税通APP进行缴纳,公众号缴费路径为:微办税-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闽税通APP缴费路径为:公众服务-公众办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