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在国外的办事处无偿借款给乙企业在国外的分公司,乙企业在国内还款给甲企业。问题1、甲企业在国内要交税吗?2、如果要交税,要交哪些税内?
如您所述情形,甲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
请问一下,我在12月取得的证书,系统提示我只能申请2019年度的个税减免,不能申请2020年度。
可是2019年度的税都已经缴纳完毕了,怎么申请这3600元定额扣除?
符合条件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以证书上注明时间为准。纳税人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享受扣除优惠。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可以开具发票。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投资到其他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财税【2018】57号第四条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何为财税【2018】57号中的“改制重组”?,因为财税【2018】57及其上位法国发【2014】14号均未对“改制重组”做出明确定义,这种投资入股属于吗?
您好,您可以通过下列文件判断是否属于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及改制重组的情形,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为准。
1、如何区分林木的种植和观赏性作物的种植?如白玉兰、女贞种植,山上有这些树,城市里也很多。
2、树木的育苗为林木的种植,但树木的小苗可以用于城市的绿化,是观赏性作物的种植的吗?如白玉兰、女贞树苗。
3、现在很多苗木公司种植白玉兰树、女贞树、小叶榕树、枫树树苗或树,这些树苗或树都是用于城市绿化。请问是按林木的种植还是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纳税?
一、针对分区林木的种植和观赏性作物的种植的问题,从现行税收政策来看,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为您提供两个与此相关的文件,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
您好,麻烦请问下“依法查处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缴纳烟叶税。”中的 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是指什么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与总包的合同都是营改增之前的,都选简易征收。然后现在我们跟入户门装修单位新签了合同,那装修单位他现在可以选简易征收吗,还是只能选一般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比如2020年2月发放7万元的年终奖,如果选择了第二种方式累积综合所得来计税,在2月中旬发工资时一并发。按照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积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积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我有几个问题:
1.这个累积是2020年1月、2月的工资+年终奖的累积,还是2019年工资+年终奖的累积?
2.如果选择累积的方式的话,会对今年以后每个月的缴税会产生什么影响
3.等2021年1月或2月,再发放2020年年终奖时,是否可以再选回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