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常规做法是将班车支出作为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现国内旅客运输已经有文件明确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我们换一种方式,员工乘坐网约车上班,可以凭发票抵扣进项税,该种情况与班车用途相同,那么班车支出是否还要作为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现我司将A材料送至境外意大利进行加工后再交付回境内,需向境外公司支付加工费,金额10万美元,用途不属于《公告》里需要备案的情形,请问该笔加工费还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么?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如你司对外支付加工费不属于《公告》列举的需要备案的情形,不需进行税务备案。
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税务机关发出扣缴通知书给扣缴义务人要求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已完成了扣缴税款的缴纳,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有异议。1、纳税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能否向发出扣缴税款通知书的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2、税务局只向扣缴义务人发出扣缴通知书,却没有向纳税人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局能否以纳税人无税务处理决定书拒绝受理复议申请?
您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受理条件建议参看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不清楚您来文所述的纳税人性质及在发生的经营行为,请将情况述说清楚,以便我们准确回复。另外,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报销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我公司收到陕西省林业厅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政策规定,临时使用林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在恢复后能否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目前企业遇到的问题是这样的:国家税率从16%变更为13%,但是我们的合同执行期限比较长,造成回款的时候税率发生变化。虽然政策给了合同要报备的缓冲时间,但是报备需要企业提前将税金提前支付,企业没有那么多现金流;必须到回款的时候才有现金支撑。由于税率的变化,必须变更合同,客户对变更合同没有动力,造成回款非常困难。希望国家给出相关解决问题的方法。多谢。
建议:按照合同进行,按照合同开票。签订合同的税率是多少,就进行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判断其适用的税率。另外,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企业关停但未破产,一部分员工分流,企业支付分流补偿金11万元, 另部分员工买断工龄,企业支付买断金,买断可以按”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申报个税,那么分流也可以这样申报吗?如果不能,该怎样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
我公司2015年度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由于当年度弥补亏损不交所得税以及对政策不了解,因此没有备案。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研究了相关政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又由于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取消了备案程序,所以将2015年度至2018年度购置的专用设备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了抵免。现税务机关提出需要对该项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补备案,并认定我公司2015年度应享受的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没有备案而不允许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我公司认为相关政策没有限制备案时限,企业在税务机关发现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即可。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谢谢!
我是收票放,我们收到发票联和抵扣联,抵扣联直接给了财务,发票联在做单据后走流程的时候发生了丢失,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公司能用抵扣联的复印件入账吗?还需要给税务机关申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