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请问由于我修改了租房附加的租赁时间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我本月个税专项附加累计值比上个月少了9000,导致个税比以往多扣一千元。
现在起始日期已修改正确,下个月个税多扣的一千元会补回来吗?
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甲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甲公司支付并代扣代缴个税,员工考虑外面买房,五险一金交由外地第三方关联公司代为支付,请问这种方式下,第三方关联公司代为支付的五险一金能否在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税前扣除?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中,“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的收款凭证可以由付款单位根据个人提供的信息填写吗?
另外,企业发生的支付给个人的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有数量要求吗?比如企业一个月内支付给几十或者几百个人、每人不超过10元的劳务费,是否符合该政策要求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您好,我想咨询:
因劳动关系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纳税,是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收入纳税规定,还是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已开具增值税专票丢失,需要销售方提供相应的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但是目前厦门税务柜台表示系统已经取消该证明,请问单凭专票记账联复印件能否作为抵扣凭证?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业务已取消,不需再开具该证明。若发票联及抵扣联丢失,应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请问客户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后,在电子税务局升级后,原本的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无法开具,据说应在电子税务局中-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毁损报告表中填写,那么是由客户方填写,还是由开票方填写,如由开票方填写是否会有罚款?
您好,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由丢失方处理。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