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若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支出,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相应扣除凭证。
我公司4月份开具了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份,但是3月份未在申报表未开票收入里进行申报,8月份税务局发现后,对3月份申报表进行了修改(增加未开票收入),并缴纳了滞纳金,对四月份的申报表也进行了修改(减少未开票收入),因此造成的我单位3月份多缴纳的这部分税款怎么退税??
对于未及时申报的未开票收入,主管局要求您将未开票收入增加到了3月税款所属期,但同时又在4月的未开票收入中填入了负数税款所属期,因此您只需要根据滞纳的税款和滞纳时间计算缴纳滞纳金即可,滞纳金加收从滞纳税款之日至税款入库当天。不存在3月份多缴税款的情形。如果您还涉及其他多缴税款情形,请和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请问事业单位编制,按市里政策走人才引进,个人根据该人才政策获得的安家费和租房补贴需要缴税吗,是否有法律依据? 看到有出台政策企业的话不需要缴税,但我是事业单位编制,不知道是否要缴纳。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一、2016年公司异地政策性搬迁,根据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搬迁新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在2013年第11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的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请问这两个文件怎么解读?
二、举例,公司政策性搬迁赔偿2000万元,但在新购土地,重建厂房、办公楼等花费6000万元,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等情况下纳税?新购资产怎么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请根据您签订搬迁协议生效时间自行判断适用政策,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请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我司属于咨询服务公司,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现在我司有一笔境外收入,此收入全额征收百分之六的增值税,不属于免税和零税率的情况,现在想问一下,我们计算本期加计抵减发生额,是否需要剔除这笔境外收入所占进项税的比重来计提,还是本期进项税可以全额计提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如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母亲有两个子女,我和姝妹,今年10月份她不幸离世,现在由我独自尽赡养义务,我问过单位财务管扣税财务人员这种情况是否按今年情况做下扣税扣除项更改?答复是不可以,因为目前咱们的扣税系统跟公安联网,只要我户口本上不是独生女就永远不能享受扣2000元扣除项,只能最多扣1000元,我感觉这种规定不符合目前国家管理税收初衷,请给予答复处理为盼,谢谢!
您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根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指该时间区间先发生的新的资金拆借是吧?还是无论什么发生时候发生,只要在该区间付息的,就可以免税吗?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转登记之前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转登记之后转入待抵扣进项税核算。如果后期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再次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之前留抵转入待抵扣进项税的金额是否可以再次抵扣,相关纳税申报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个人转让使用过的挖掘机、装载机如何缴税?是否适用于个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交增值税及附增税?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96年竣工的房产,早已全部出售。电表的户名还在我司名下,现要把电力设备(高低压、变压器等)(已计入成本,早已结转)无偿移交给当地电业局,电业局要评估这些资产并签无偿转让的协议。请问,这样我司需要缴纳税费吗?如果要,是要缴什么税费?多谢
纳税人将电力设备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 纳税人无偿划出的资产,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