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7)18号文,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间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如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请问可转债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如能够扣除,应在什么时候扣除?
烦请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公司,公司承接了A公司委托我公司进行的软件开发业务,其软件归属权为A公司,我司也在科技局进行了备案,但我司承接此业务后将此业务转包B公司进行开发,且B公司已在其所在当地申请了免税备案,并享受了免征6%的增值税。那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对A公司按财税〔2016〕36号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规定进行免税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鉴于技术开发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与技术服务”的范畴,而软件开发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信息技术服务”的范畴,因此,纳税人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咨询问题如下:
A公司是一家香港自然人施某100%持股的独资公司,为一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施某拟对A公司进行增资,并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福州某一厂房及土地作价进行增资。
请问施某上述以厂房及土地作价进行增资的行为是否适用财税[2018]57号文关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谢谢!
根据您的叙述,如该项投资属于改制重组,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不属于改制重组,则不适用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如贵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您所述情形,未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你好:
同一城市不同管辖区域成立分公司,独立核算,营业执照和基本户已经开好,请问去税务局需要做哪些事情,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1、企业首次办理税收业务,建议到主管税务机关先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建议法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现场办理),同时进行税种登记,需携带办税人员身份证,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部分企业需进行纳税辅导,具体建议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2、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的规定:浙江省税务局决定依托网上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在网上税务局选用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依据办税目标在线填具系统智能显示的综合申请表,涉税领购发票的系统智能推荐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对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纳税人每月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量及限额开票。 若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需要重新确认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税务工作人员,你好!我想在厦门设立一家合伙企业,我想咨询一下若设立在象屿保税区或者火炬园这类地方的话,请问有什么减免政策或者其他优惠政策?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税收优惠”,及网站首页“减税降费”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