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属一般纳税人,我们能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吗?另外我们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也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吗?
我们的工程大多数电力安装调试,检修等服务,基本都是甲供或者我们购买辅料,不知道我们这个行业是不是和建筑业一样,能适用简易办法征收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方向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邮寄原因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我司未收到未认证。面对此种情况我司要求销售方根据2014年19号公告向我司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但遭到销售方的拒绝,理由是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开具。经我司了解,现增值税系统升级后,系统中已不再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模块,两地税务机关均回复税务局不再开具此证明单。请问,《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现在是否已被废除?若是,是否有正式文件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我企业于2017年成立,现决定2020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因前期公司研发领料与研发人员发生的相关支出列入“生产成本与制造费用”进行核算,现通过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进行各期间研发用的归集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另:若2017年-2018年账面未发生研发费用,仅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符合近三年研发费用占总销售收入比例的要求,是否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要求?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人在2019-10-24咨询“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预交的问题”,感谢贵局的回复。但本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定义不是很了解,特此举例咨询。
例 1.若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厦门开发有一住宅项目,于2017年1月开始预售,2019年5月30日竣工备案,2019年6月30日首次办理交房手续。其中,针对款项齐全的客户在6月30日统一办理了交房手续;针对未交齐房款(包括按揭贷款未放款)的客户暂不办理交房手续,那这些客户在2019年6月30日后补齐的房款,是否属于预收款,是否需要先按预收款缴纳3%增值税?
可以,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由于市政规划,我公司一处房屋(2016年4月1号前取得,拆迁前对外出租)被政府征迁,市政街道给予补偿款,我公司没有在其他地方重建,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执行,将征迁补偿款计入专项应付款扣除各项支出后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计入资本公积后,是否需要纳税,如纳税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缴纳?
一、增值税
如果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国外进口一批牛肉,销售给国内的批发商,销售开具发票税率的问题,前几天网上留言12333有咨询过,回复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请问援彝援藏期间待遇包含交通费、生活补助、通信补贴、一次性防寒补贴、艰苦边远津贴、高海拔临时乡镇补贴、援彝援藏特殊补贴、考核专项奖哪些应该纳入扣个税基数,哪些属于免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