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项规定: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1 想注册家木方加工厂,加工销售木方的,想了解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销售税率是多少?
2 木方加工厂购进木材的进项税有什么政策吗?
3木方加工厂购进面粉(取得发票税率9%)的进项税有加计抵减的政策吗?
4其他税种有优惠政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服务具体范围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根据您的叙述,如是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由购买方自行留存,不得退还给销售方,但相应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方是销售方,于2019年1月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设计费),但购买方一直未付款。最近再次催收的时候,对方告知我方他们的购买方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遗失了,目前该项目需要财评后才能结算设计费,购买方要求我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方可否根据购买方出具的盖公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说明》来开具销项负数发票进行冲红,然后再重新开出正数发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你好,房开企业无偿移交配套建房如何计算税费,目前贵阳市有哪些明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是否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无法判断您问题中的“配套建房”是什么?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持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判断和指引。先提供土地增值税的文件供您参阅: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你好,我公司是生产加工类一般纳税人,新建一幢厂房,委托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厂房完工后,建筑公司开具给我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费,我公司可以抵扣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 (四)进项税额。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我公司购入实物黄金(金砖),作为投资,可以要求对方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在我司持有期间,进项税金能否抵扣?如果后期卖出的话,要开多少税率的发票? 请具体给出执行的参考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你好,我公司(有限公司)有两个股东,股东A为事业单位甲全资的公司。股东B为事业单位乙。现在事业单位乙主管部门要求将我公司的固定资产(房产)无偿划转至股东B名下(事业单位乙),请问,关于此事项,涉及到哪些税费?是否有哪些相关文件?
该房产及土地从贵司转移到股东B名下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并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上述房产转移到股东B名下的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贵司将名下的房产及土地转入股东B名下,纳税人无偿划出的资产,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