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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小汽车无偿转让给同属集团的其他下属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要,按什么税率?

小汽车无偿转让给同属集团的其他下属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要,按什么税率?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13年购入小汽车,无抵扣进项。现把小汽车无偿转让给同属集团的其他下属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要,按什么税率?计价标准按残值吗?多谢



根据您的叙述,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税依据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承揽铝合金幕墙铺装工程,包工包料,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应该开具什么样的发票给发包方?依据是什么?

承揽铝合金幕墙铺装工程,包工包料,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应该开具什么样的发票给发包方?依据是什么?

业务前提:承揽铝合金幕墙铺装工程,包工包料。

    甲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建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加工、销售:木制品、大理石、铝合金;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

    乙公司经营范围: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玻璃幕墙、不锈钢制品的生产、焊接、销售、安装。

   甲乙公司同时承揽以上业务,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应该开具什么样的发票给发包方?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体土地征收出让给我公司,我公司是该宗地使用权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无士地上合法权利,而且这项“补偿费”是发生在我公司合法取得后开发前土地闲置期间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不是房地产开发必要的正常支出,只能作“

体土地征收出让给我公司,我公司是该宗地使用权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无士地上合法权利,而且这项“补偿费”是发生在我公司合法取得后开发前土地闲置期间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不是房地产开发必要的正常支出,只能作“

我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国家在征地中已支付土地承包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在土地闲置期间一些单位和个人强制在土地上和植农作物和修建猪舍等,现需对土地进行开发,我单位要求这些单位和个人拆除农作物和构筑物,但他们要求我公司按“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标准再次支付给他们。我公司在支付这些“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是真实发生的支出可以在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中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征收出让给我公司,我公司是该宗地使用权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无士地上合法权利,而且这项“补偿费”是发生在我公司合法取得后开发前土地闲置期间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不是房地产开发必要的正常支出,只能作“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公司是否必须成立三年以上且符合该公告要求的纳税人才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公司是否必须成立三年以上且符合该公告要求的纳税人才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成立一年多的房地产企业,符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关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相关规定,但税务局以公司成立不到三年为由拒绝为公司办理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请问:公司是否必须成立三年以上且符合该公告要求的纳税人才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承揽大理石路面铺贴的工程的时候,是否也要按照材料费和人工费分税率核算?

承揽大理石路面铺贴的工程的时候,是否也要按照材料费和人工费分税率核算?

请问,

   一个企业,其经营范围为: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玻璃幕墙、不锈钢制品的生产、焊接、销售、安装。

   1、那么在承揽大理石路面铺贴的工程的时候,是否也要按照材料费和人工费分税率核算?

    我们认为,该项业务属于包工包料的施工工程,但是税管部门认为我们是生产企业,所以必须要分税率,其依据的文件是:2017年11号公告第一条,但我们并不是大理石的生产企业,这个依据是否成立?

    2、同样,另一笔业务:铝合金幕墙铺装,甲方给我们也是包工包料。我公司向幕墙厂家按照规格订货,只是在墙上打几个孔固定后安装施工。这也要求我们必须是安装和生产销售分开。可是我们并没有生产幕墙,只是采购回来安装上去,为什么要分开税率开发票,为什么不能像施工企业那样按照包工包料全额开具施工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受让的不良贷款全部无法收回是否可以企税税前扣除?

受让的不良贷款全部无法收回是否可以企税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A打算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银行有附加条件要求A必须同时受让(购买)银行的一笔不良贷款。银行先将不良贷款转让(卖给)B企业,B企业再原价将不良贷款卖给A企业,以上业务签定的协议中明确了A企业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才同时受让不良贷款。假设该笔不良贷款全部无法收回,请问A企业受让(购买)的不良资产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离职人员,在2019年10月发放剩余工资款,他已在其他单位就职,我单位是否还能抵扣专项附加费用和每月减除费用5000的额度

离职人员,在2019年10月发放剩余工资款,他已在其他单位就职,我单位是否还能抵扣专项附加费用和每月减除费用5000的额度

根据您的叙述,贵单位在10月发放工资薪金,为员工代扣代缴该笔收入时可扣减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员工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行选择扣缴义务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应及时下载更新专项附加扣除数据。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股东与子公司的往来款转为子公司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涉及哪些税种

股东与子公司的往来款转为子公司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涉及哪些税种

我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我公司成立以来,A公司一直以网银转账的形式分数次累计转入我公司500万资金,无息占用,双方均不计提利息并计入应收、应付款项。我公司注册资本200万,A公司并未实缴,后来A公司决定把往来款500万中的200万转为我公司注册的资本(已完成工商登记),300万转为资本公积,请问在这一过程中我公司涉及到哪些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公司名下有几辆轿车配给公司领导日常办公使用,汽车加油进项税及维修保养进项税 可以抵扣吗?

公司名下有几辆轿车配给公司领导日常办公使用,汽车加油进项税及维修保养进项税 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法律服务人员,约定其与我公司司法业务相关的差旅费用由我公司承担,那么,其所发生的差旅交通、住宿、餐费等支出,可否纳入我公司的差旅费用,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法律服务人员,约定其与我公司司法业务相关的差旅费用由我公司承担,那么,其所发生的差旅交通、住宿、餐费等支出,可否纳入我公司的差旅费用,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我公司与律师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指定法律服务人员,约定其与我公司司法业务相关的差旅费用由我公司承担,那么,其所发生的差旅交通、住宿、餐费等支出,可否纳入我公司的差旅费用,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能否做增值税进项抵扣?请给出相关的税法条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业务不属于本企业员工出差所发生相关费用,因此,不能计入公司差旅费项目中。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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