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您好,请问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的是 含税还是不含税?

您好,请问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的是 含税还是不含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企业解制买断的员工时已买养老保险,目前到另外一家企业工作,现在工作的单位可以不用给我买养老保险?

企业解制买断的员工时已买养老保险,目前到另外一家企业工作,现在工作的单位可以不用给我买养老保险?

税务机关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问题需要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请问民政福利企业将土出租给其他企业,这块地的土地使用税能减免吗?

请问民政福利企业将土出租给其他企业,这块地的土地使用税能减免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从30号升级完了企业登陆不上发票勾选平台,请税务机关抓紧解决问题,如果延误能否延期申报?

从30号升级完了企业登陆不上发票勾选平台,请税务机关抓紧解决问题,如果延误能否延期申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的规定,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A建筑公司承接一项工程价值10亿元,A公司以9亿元的价格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请问A建筑公司按照差额1亿元申报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

A建筑公司承接一项工程价值10亿元,A公司以9亿元的价格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请问A建筑公司按照差额1亿元申报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

A建筑公司承接一项工程价值10亿元,A公司以9亿元的价格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请问A建筑公司按照差额1亿元申报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销售药品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吗 ?

销售药品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吗 ?

药店销售中销售药品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服务类加计15%的政策,不提供诊断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我司与B公司之间的企业无偿借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我司与B公司之间的企业无偿借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014年11月我司从银行贷款5000万,贷款时间1年,拟用于酒店装修。由于工程开工时间延迟,为了盘活资金,集团总部把5000万元贷款拨到我司前股东B公司(集团下属公司,没有股权关系,无法在股权关系上认定为关联公司)。2015年11月贷款到期,我司股东(100%持股)拨款5500万至我司,用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10月,B公司偿还了我司5000万元,但没有支付任何利息及费用。请问2016年5月“营改增”后,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但是,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我司与B公司之间的企业无偿借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因业务需要在现场就近租赁办公房屋与职工宿舍,但因合适的房屋因房主没有房证,无法提供房屋的租赁发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因业务需要在现场就近租赁办公房屋与职工宿舍,但因合适的房屋因房主没有房证,无法提供房屋的租赁发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您好我公司在外省承接一公路监理业务,因业务需要在现场就近租赁办公房屋与职工宿舍,但因合适的房屋因房主没有房证,无法提供房屋的租赁发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公司在省外接一公路监理工程,需就近租赁办公场所及员工宿舍,可合适的房屋因房主没有房产证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发票,请问这种业务我们依据什么有效的凭证或单据进行相关费用 的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在省外接一公路监理工程,需就近租赁办公场所及员工宿舍,可合适的房屋因房主没有房产证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发票,请问这种业务我们依据什么有效的凭证或单据进行相关费用 的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在省外接一公路监理工程,需就近租赁办公场所及员工宿舍,可合适的房屋因房主没有房产证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发票,请问这种业务我们依据什么有效的凭证或单据进行相关费用 的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后,发现开票有误,可不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后,发现开票有误,可不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可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可按规定进行冲红操作。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568569570571572573574575576577578579580581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