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我公司受地方举办一个马拉松体育比赛活动,收到政府采购款100万,社会上又获得50万的赞助费,要求在比赛场地放对方公司图标。我公司主要职能是策划组织比赛活动,对于此比赛的广告都是包给广告公司做。请问我公司需要交文化事业税吗?交多少.
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您好!
1.金融企业针对存量客户(即已提供金融服务,如已投保客户、已开银行卡客户、已交易证券客户)的业务宣传活动,针对达到一定客户标准(例如投保三份保单或银行卡余额达到一定金额)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金融企业针对新客户,通过业务宣传活动,例如现场投保、现场办卡、购买基金等方式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烦请帮忙解答,谢谢!
根据您所述情形,应区分赠送行为是否属于以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为前提的有偿赠送行为。如:存量客户银行卡存款达到一定标准赠送宣传品,银行卡存款达到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赠送宣传品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存量客户办理三份保单赠送宣传品,或者是新客户在现场投保时赠送宣传品,应按照有偿赠送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单独计提销项税额。
1、建筑企业临时雇用农民工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
2、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所得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中生产经营所得中第四条“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税?或是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016年水利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额上缴耕地占用税。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税法中第七条第二款中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按现税法,原来多缴的部分能返还吗?如果不能返还,请解释,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您在2016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能办理退税。
国税发[1999]44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解读为农林牧渔用地及生产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江苏2001年有明确解释农林牧渔生产用房暂不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请问这里的拆迁补偿费除了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原营业税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多交了从租房产税想要退税,打12366回复要填A07112退(抵)税申请表,可是我找不到这张表。只找到了A07113和2019版的,请问是要填哪一张呢?
《退(抵)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2019版) 》下载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中心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税款缴纳 退(抵)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2019版)”。
2018年,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约定“项目建设所需商砼由城投公司【建设单位】统一采购供应”。
请问:上述约定是不是构成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企业教育用地无偿提供给民间非盈利组织性质的学历教育学校办学(负责人为企业法人),是否为企业办学(什么是企业办学)?是否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相应房产与土地的折旧摊销能否税前列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87]财税149号):“纳税单位将房屋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应由纳税单位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由于税企沟通不畅,造成公司主管税局更改后,我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未做个人所得税未做零申报(我公司员工全部为离退休人员,和以前税局沟通后,我们不再需要申报个税和工会经费),税局也没有及时提醒我们,现在税务大厅让我们缴纳未做零申报罚款,我们怎么妥善处理这件事,可以怎么解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