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签订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办理,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签订需要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办税服务厅人员向纳税人提供《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2)开户银行在《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上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并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银行印章。
(3)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的,税务机关录入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并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变更三方协议的资料建议与当地核实
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明确说对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又规定了15%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如果生活性服务业在2019年10月之前已经适用了10%加计抵减,10月份新政出来后满足15%加计抵减条件,那么当年10-12月是否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呢?谢谢!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股东投入土地进行开发,现在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土地成本可以按照评估值扣除吗?股东投入时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扣除吗?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第三十二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当是实际发生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文件中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开具给谁的?票据抬头是谁?如果是开具给委托方的能否扣除?
税法意义上的买一赠一的含义是什么?
例如:1、客户买A商品,商家只能赠送A商品还是任何商品都可以?
2、如果商家规定,购买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才赠送赠品,这种针对个别群体的赠送行为,是否属于买一赠一?
3、前两条所说的买赠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折扣?
8月19日,我咨询了本问题。当时电话回复了该问题,但是未书面答复。麻烦在留言区书面答复该问题。谢谢。原问题如下:
2020年9月1日之后,内蒙古规定的洗煤资源税率为9%,在这个基础上,准格尔东部地区的洗煤资源税率是否还按照内财税〔2014〕2374号和内财税〔2014〕2373号文件,享受75%的折算率?
(2016)42号公告中第二条第(六)款,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能否举例说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2016)42号公告第二条,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请问:1、本条中的直系血亲有没有代数限制?例如:三代以来、五代以内等等
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收入 ,开具的发票有6%的专票、6%的普票,还有0税率的普票,申报增值税时6%的专票和普票有按照开具发票的税额进行申报纳税,0税率免税,请问针对这些收入取得的进项要如何抵扣?
您好,如不属于下列不得抵扣情形的,则不区分销项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可据实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税务文件中对于旅游服务的定义,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那么旅行社只承担其中一项时,比如自助游旅游只是让旅游社代订了交通或代订了房间或者代订了其中某一项业务时,这种行为对客人来说是否属于旅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