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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城建税及附加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想咨询两者是否矛盾?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执行哪项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财税2004(39)文件有关学校企业所得税政策现在还有效吗?

财税2004(39)文件有关学校企业所得税政策现在还有效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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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分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分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您好,麻烦问一下,总公司是小微企业,下属的分公司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目前企业所得税是总公司汇总缴纳,后期分公司想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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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6 -70号问,“为方便纳税人,.......,可按照 :(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税率 计算” 。如果企业按“预收账款/1.09*税率”计算是否可以?

税总公告2016 -70号问,“为方便纳税人,.......,可按照 :(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税率   计算”  。如果企业按“预收账款/1.09*税率”计算是否可以?

税总公告2016 -70号问,“为方便纳税人,.......,可按照 :(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税率   计算”  。

请问该规定是否强制执行,还是企业自愿选择?

如果企业按“预收账款/1.09*税率”计算是否可以?

发布时间:2021-09-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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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21号—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享受了定额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后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为0,那么当期附加税的税基应如何确认?

《财税〔2019〕21号—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享受了定额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后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为0,那么当期附加税的税基应如何确认?

想请教一下企业根据《财税〔2019〕21号—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享受了定额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后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为0,那么当期附加税的税基应如何确认?是0还是抵减前的增值税额?

发布时间:2021-09-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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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汽车4S店)是否可以适用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汽车4S店)是否可以适用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是一家在青海省经营的汽车4S店,主营业务包括品牌新车销售以及售后产品及服务(包括零部件和汽车用品销售、维修及保养服务等)。根据“财税[2011]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60%以上的企业。

发布时间:2021-09-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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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政策现在是不是按财税字【1994】20号文来执行

免税政策现在是不是按财税字【1994】20号文来执行

1、关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现在是否还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发【2013】6号文,第四条第14点,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这个文件是否有效,现在是按哪个文件来执行的?

发布时间:2021-09-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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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529号文件规定,计算进项税转出时免税收入不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这里的免税收入是含税的。以上两个税收政策对进项税转出的规定不一致。请问?进项税转出应该怎样计算?

国税函【1997】529号文件规定,计算进项税转出时免税收入不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这里的免税收入是含税的。以上两个税收政策对进项税转出的规定不一致。请问?进项税转出应该怎样计算?

一般纳税人既有应税收入也有免税收入,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的计算,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36号文对“销售额”有明确的解释是不含税的(附件一的23条和35条),这里的销售额是不含税的。国税函【1997】529号文件规定,计算进项税转出时免税收入不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这里的免税收入是含税的。以上两个税收政策对进项税转出的规定不一致。请问?进项税转出应该怎样计算?

发布时间:2021-09-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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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开具的5%的劳务派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疫情期间增值税有优惠吗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5%的劳务派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疫情期间增值税有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1-09-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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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征政策及计算依据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征政策及计算依据

您好,1.《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自2020年1月1日实施,请问2020年缴纳属期2019年的残保金时,是否可以适用该方案减征政策?2.如可以适用,“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请问该加权平均工资应如何取得?谢谢!

发布时间:2021-09-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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