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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退休人员再任职如此扣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吗?

退休人员再任职如此扣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吗?

按规定林口县医院副高职以上医师退休后直接返聘任职至70周岁,开绩效工资已十多年,不到起征点,2016年开始扣个税,经咨询,黑龙江010197号客服(坐席号830)咨询员答复;“对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投诉后,《国家税务总局林口县税务局林口税务分局《关于林口县人民医院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答复》:“林口县医院:你院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才知是按劳务报酬扣的税,依此再咨询,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再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再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说的税。已按规定返聘十多年为单位创造效益开绩效工资构不构成长期或连续实质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符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按劳务报酬计税符合《个税法》和【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吗?请明确清楚指教。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济南市政府发给个人的安家补助和工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济南市政府发给个人的安家补助和工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济南市政府发给个人的安家补助和工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需要落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提供的资料判断是否符合以上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的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的咨询

文件中提到客运服务的进项税抵扣仅限于与单位签订合同的本单位员工,我想问的是如果是单位报销应届生新员工从家里来的路费中的火车票还能抵扣吗,因为来的时候肯定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有三方协议


1.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适用的法规

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适用的法规

 您好:
请问合伙企业以其控股子公司A公司的股权,对其控股子公司B公司进行增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适用的具体法规?是否适用财税(2015)41号文。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二、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第一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三条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第二条 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1. 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第一条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交易取得的所得,建议您参考 国税发〔2011〕50号及财税〔2019〕8号文件,而财税(2015)41号文适用的是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而您的描述是合伙企业,能否适用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预缴税款能否结转抵缴?

预缴税款能否结转抵缴?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在2018年度以前由于我们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所得税政策理解有误,多预缴税款718万元办理了抵缴税款审批,2019年度转为完工产品销售。我们想咨询一下:在2019年度企业所税税汇算时如果多预缴的718万元税款未抵完还能否继续结转抵缴?

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若您单位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或者也可抵缴您单位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由于不清楚您单位具体的申报情况,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详细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境外经商所得是否要向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境外经商所得是否要向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我是一名长期在意大利经商的中国人,每年在意大利居住时间超过183天,我在意大利经商赚的钱,是否要向中国境内申报纳税?如何申报?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业主给底下施工班组付工程款,扣除了罚款,罚款需要开票吗?

业主给底下施工班组付工程款,扣除了罚款,罚款需要开票吗?

 我们是业主,要给底下施工班组付工程款100万,但是其中10万是我们业主代垫了部分杂工和一些违规的罚款,实际只支付给他90万,剩余的10万施工单位应该给我们开票吗?

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内蒙古企业所得税有个40%的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及文件号,和2019年新修订普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文件号

内蒙古企业所得税有个40%的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及文件号,和2019年新修订普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文件号

我想知道关于内蒙古企业所得税有个40%的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及文件号,和2019年新修订普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文件号,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财税[2012]75号鲜活肉蛋包含水产品吗

财税[2012]75号鲜活肉蛋包含水产品吗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税收政策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残保金有什么优惠?

残保金有什么优惠?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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