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2011]17号《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
1、"制造费用",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根据国税函【2009】587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及其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费范畴。那么是否与财税【2015】78号文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范畴一致?是否可以认为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是否属于垃圾处理处置范畴?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5】78号问规定的增值税即增即退优惠政策?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货物名称类似为“建筑服务*玻璃更换”,但是去税局代开的发票无货物大类前缀,货物名称仅为“玻璃更换”。 那么请问 这样开具对方是否可以正常收票?
一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你们双方没有对装修金额作出单独要约,合同金额都是含税的,付款方单独收取税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建议您不要支付。同时,如您已经支付装修款而收款方没有向您开具发票,您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我司是一家贸易企业,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本月从上游供货商收到货物名称为【原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未填写任何信息。购进货物后,向下游客户开具货物名称为【原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要求我司在规格型号栏出填写【无】,此行为导致我司在同一批货物的进项票与销项票规格型号出不一致,请问该行为是否合规。
因无法判断您现在视同销售的业务,无法准确回答。理论上不需要增加经营范围,申报就是根据您的身份、开具的发票类别进行填报即可。如您有实际业务,建议您持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实。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
二、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
(二)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规格,190mm×105mm;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去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局给我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加盖增值税发票代开专用章,收票单位以没有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为由拒收发票,我想问一下合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二、代开发票种类……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