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册在汕头市,并取得单独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增值税独立核算并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所属总分机构汇总申报,购置的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在分公司,总公司注册在厦门市,主营业务均为货运车辆出租,总公司为了集中资源统一管理,现由总公司与客户签署车辆租赁合同并开发票收款,分公司需要开票给总公司,才能保持增值税链条完整性,是否可行?地方税局提到分公司财产属于总公司,不能分公司出租给总公司,不能开票,造成总公司开票给客户,分公司留抵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影响业务经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关于社会保险费划转过渡期内票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税社便函〔2019〕3号)规定:
二、城乡居民缴费人通过税务微信、自助终端、银行柜台、银行APP等电子方式缴费的,以划款凭证或留存的电子缴费记录作为缴费凭证。需要开具《个人缴费证明》的,可在费款入库后到税务机关换开。到税务大厅窗口申报缴费的可现场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部门要求各电力、自来水等公司开具发票时,按使用额度开具,而不是按照缴纳金额开具。,即如预存1000元电费,本月使用200元,开具200元发票。
本人认为,我在电力公司提前缴纳的电费,在自来水公司缴纳的水费,不等同于一般购物卡,应当按照交费金额全额开具发票。本人预存的电费,等于提前购买的电量,不预存就会停电,预存多少使用多少,也说明是预缴金额实际为购买电量的金额。
你好,我本月在办税平台上提交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办事进度里显示我局已受理,税种认定信息里原增值税税种的认定截止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但是没有新增其他认定信息,这样是不是说明我司已经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还需要提交其他纸质材料吗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2017年安徽省地税局发布的印花税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公立学校将闲置的校区房产租赁给企业办学使用,租金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条)中关于教育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取得一笔20万的劳务报酬,已缴纳增值税1980.2,城市维护建设税49.51教附29.70地教19.80,印花30,请问我在代扣代缴环节,应该缴纳多少个税。我计算个税是否是不含税金额,是先扣除费用20%再减除税金,还是先扣税金在在扣除20%
贵公司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处理方式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