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11月份申报了未开票收入后又在12月份补开发票,11月份所属期申报时填报在“未开具发票栏次”申报缴纳了税金;12月份补开了发票,12月份申报表如何填写?是否在未开具发票栏次 填写11月份已申报数据的负数?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时适用税率13%。
一般纳税人购进小汽车如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具体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是否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烦请核实,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2020年8月中标某政府安置房项目开发项目,2020年12月在向政府第一次请款时,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但当时中标拿地的A企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出让金的行政事业收据。
按财税[2016]140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A企业成立的是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是否还需要签订三方协议?
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您可携带身份证件在安徽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写对方单位的单位名称和税号就可以。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又要求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请予以明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方单位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信息,是否必须填写齐全?
我公司找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代交社保业务,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开的5%普票-服务费和5%普票-代交社保;另一家开的6%专票-服务费和0%普票-代交社保。
请问老师,这个可以吗?符合财税〔2016〕47号吗
芜湖土地竞拍,采用“限地价,竞缴纳基础及配套设施代建资金”形式,请问,该代建基金(开具的是省级非税票据):
是否可以作为土地价款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增值税时,作为土地款抵减项进行抵扣,请税务专家明确回复,感谢
我司于2020年12月进行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从西安市高新区变更到了经开区;因为考虑到公司还有从社保中心申请的稳岗补贴没有到款且一直处于初审阶段,所以我司想等到2021年3月补贴到账后,再做税务关系跨区转移,这样可以吗?之前打了12366,回复是30天内不转移会有罚款,所以我想问一下,是国家强制必须要在30天内转移吗?
背景是:A上市公司(或100%国资控制企业)、B上市公司(或100%国资控制企业)、C(国资与民营合资企业)
贸易模式为:
1、A与C签订销售合同,A销售产品给C;C与B签订销售合同,C销售产品给B。无法把控A的货物采购来源、C的货物再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