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20号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何理解?
我公司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贷行为,2019年2月份之间未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财税〔2019〕20号 中未处理事项,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一条规定:“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因此,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没有纳税信用等级。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A项目,2015年预售时预缴企业所得税80万,2016年交楼后企业自行计算项目应缴纳180万,补缴100万(180-80),现在2021年稽查后认定,2016年多结转成本,调整后应缴纳200万,合计需再补缴20万,请问滞纳金的计算是按照以下哪个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是以2016年应缴纳200万吗?
还是以2021年补缴的20万吗?
还是以100万(16年应缴纳200万-16年补缴纳100万)?
还是以120万(16年应缴纳200万-15年预缴80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应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您好,我司在银行有开对公账户,对公账户中产生的开户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抵扣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公司购进货物,货款支付由公司员工个人代为支付后报销。开具的发票会因我公司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抵扣限制吗?
请你们不要再电话回复,我请求在官网留言回复我,电话回复只是在敷衍我们纳税人。
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中说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是否真实有效?
不要电话回复我,请就这个问题回复我,请不要电话回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