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背景:意外火灾引起消防喷头自动启动,淋湿部分电子产品,造成该部分资产损毁不能使用,该部分资产对应的增值税进项需要转出吗?(保险公司也对该部分损失进行了赔偿)
自我解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个人登记为临时税务登记证,在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什么章。只查询到了“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那么,请问一下,个人登记为临时税务登记证,需加盖个人刻的发票专用章,还是盖税局的代开发票章即可。如果刻个人的发票专用章感觉特别奇怪。
关于西开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想咨询:(1)就是否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该三款目录的适用范围分别是怎样的?(2)是否可以从营业执照列示的“类型”,来判断企业是适用内资产业目录还是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谢谢
A于2009年注册公司,至2016年营改增后享受简易计税,于2018年9月进行企业分立,分立时享受相关税收免税政策,并根据2009[59号]文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存续,问新设立公司是否享受原续存公司的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政策?请明确回复是否可以享受还是不享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于2021年5月份在襄阳乘坐出租车,打印出来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免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复:因出租车司机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且为代开发票,故发票显示为“免税”,且当地全市的做法均是如此。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准确?纳税人收到的免税发票是否为合规发票?
我司为房地产行业,经稽查后,发现企业所得税2017年应缴纳0,实缴300万,应退300万,2018年应缴纳600万,实缴0,应补600万,请问计算2018年欠缴税费的滞纳金计算基数是否可以以应退税款抵减应补税款后的金额,以(600-300)进行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