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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母公司派遣管理人员到子公司任职个税问题

母公司派遣管理人员到子公司任职个税问题

 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担任经理,该经理与母公司签订合同,工资支付方式为子公司将工资转入母公司,由母公司带扣社保并支付给该经理,请问1.该经理的工资是按照母公司确认一项收入并申报个税,子公司确认管理费用凭母公司发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和申报个税  2.若子公司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申报个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湖北税务口径是否认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取得优秀进步奖和内部颁发的奖学金需要交个税吗?

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取得优秀进步奖和内部颁发的奖学金需要交个税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规定完成备案并规范运作的企业。请问,如果该合伙企业,既有个人合伙人,又有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那么,作为合伙企业该如何计算其经营所得?合伙企业计算的经营所得按“先分后税”的个人应纳税额与单一基金核算的个人应纳税额有差异,申报表如何填报?而法人合伙人如何计算其应分得的所得(虽不在此时缴税)?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购买饮料瓶盖显示中奖是否交个税?

购买饮料瓶盖显示中奖是否交个税?

个人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重点:不是每人或每瓶都能中奖),个人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是否需要缴纳或代扣个人所得税?同理要是瓶盖上显示“豪华游、奖励金条、现金等”是否需要  交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受赠房产被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出售时,是否按照赠与房产20%的税率缴纳个人?

受赠房产被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出售时,是否按照赠与房产20%的税率缴纳个人?

 奶奶把房产A赠与给孙女后,房产A登记在孙女名下。
现房产A拆迁安置取得安置房B。
房产A已经不存在了,安置房B不是受赠取得,而是征收安置取得的,那么孙女将来如果出售安置房B,是否要按照“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房产(房产来源包括购入和受赠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房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注:采用据实征收计算方法下,涉及到其他允许扣除的费用的,也需要相关费用满足真实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条件方能采用此计算方法);
  (二)不能核实原值的,按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1.5%计征;
    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注:转让时,“唯一”状态应相应保持5年或以上),产权人需要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具唯一家庭生活用房证明,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已婚纳税人提交资料时,同时审核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如果户籍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福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或者外籍人员,在当事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还需要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一下奖金个税

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一下奖金个税

张某系2020年3月退休,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每月都是3000元,前两个月缴纳个税共计1800元;2020年4月取得2019年一次性奖金15万元;问:1、退休人员取得一次奖金申报时能否一次性扣除费用6万按工资薪金申报?

2、前两个月缴纳的个税及退休后收到的奖金汇算时如何处理?能否退前两个月缴纳的个税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农民合作社分红个税问题

农民合作社分红个税问题

农村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小麦取得的收入对合作社成员分红,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否适用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纳税人取得的福利,扣缴义务人未并入工资薪金申报收入,纳税人在汇算时自行补充申报收入后,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是否可以选择享受免申报?

纳税人取得的福利,扣缴义务人未并入工资薪金申报收入,纳税人在汇算时自行补充申报收入后,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是否可以选择享受免申报?

好!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其前提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预扣预缴税款。因此,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预扣预缴税款的,不符合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条件。建议您联系扣缴单位进行更正申报,依法进行预扣预缴,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免于办理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个人既取得经营所得又取得其他单位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既取得经营所得又取得其他单位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既是一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同时又是另外两个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按照分类税制“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综合税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同时取得综合税制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请根据文件规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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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其中的人才界定和方式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其中的人才界定和方式

 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中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具体问题:
1、人才如何界定?具体哪一类属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2、如何申请免征?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刚刚发布,与其相关的具体税收文件尚未发布。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及“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最新相关税收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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