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涉及。年度汇算之所以称为“年度”,即仅限于计算并结清本纳税年度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税款计算不涉及以前年度,也不涉及以后年度。因此,2020年度汇算仅需汇总本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文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一、公告第三条“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请问这个政策2015年12月到期后,宁波实际还在执行吗?另外,个人年营业收入是指合伙人律师按合伙协议规定比例分配的营业收入还是分配的经营所得,或者是个人的实际创收收入?
1、员工因公出差,在报销差旅费时企业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标准领取的公务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税率3%,定期定额每季度9万,年初专管员核定个人所得税税率1%,我2季度开票21万,超过核定定额,请问我得交多少个人所得税?能帮我简单说一下计算过程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第一条的规定,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见附件1)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按每家企业对于比例的分配所得合并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是无论被投是亏损还是盈利,都是合并的总额),还是直接汇总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比方,投资了2家合伙企业A企业亏损100万,占50%,所得是-50万,应纳税所得额是0元;B企业盈利50万,占20%,所得10万,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假如无调增调减项,且有综合所得收入。那年度汇算,是按照-50万+10万=-40万确认合并收入,此是应纳税所得额是0元,是无需缴纳个税的。还是按A的应纳税所得0元+B的应纳税所额10万=10万,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归根到底,投资人投资多处企业对应比例分配取得的(实际也不一定分配了),亏损是否能合并计算的问题?
请问,公司员工出差,按照每日定额发放补助,没有对应差旅费的发票,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账户需为纳税人本人的银行开户;
2.为了避免退税不成功,建议您填报I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
3.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会影响您收到退税。
财税2021年第12号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这个公告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受疫情困难的一种扶持,但我相信,国家出台政策的本意是不会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的,所以对于这类企业政策也要顾及到,最合理的方式建议财税出一个公告,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比照个体户处理,本来以前的政策就是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然后在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申报减免界面增加一栏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减免或者个体工商户减免都可以的,希望能够研究解决,谢谢!
您好 在办理个税抵扣,大病专项扣除时,平顶山税局人员表示电力医保不予抵扣(以医保系统无数据为由),至今没有解决,导致现在无法办理抵扣个税。已临近截止时间,期待领导为群众办实事,满足群众合法诉求!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