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一家集团母公司,我们的子公司A因近期业务较多,集团拟派驻子公司B的员工临时支持A公司工作,拟定临时支援期间的工资由B公司发放。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是跟A公司签的,B公司可以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吗?如果不能按工资薪金扣税,那是否按劳务扣税?是否需要这些A公司员工向B公司开具劳务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集团内A公司与B公司之间根据具体业务进行结算的,应由提供服务一方根据具体应税行为开具发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会根据酒店是否包含早午晚饭以及是否过夜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比例为多少?长沙市是否与湖南省实行同样规定?
本人参考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所得,不纳税。长沙市是实行国家标准还是另有规定?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会根据酒店是否包含早午晚饭以及是否过夜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比例为多少?哈尔滨市是否与黑龙江省实行同样规定?
本人参考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所得,不纳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实行国家标准还是另有规定?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我公司是加入抖音公会,主播在抖音平台所提现的金额,是否已经在抖音平台代扣代缴过个税,公司要不要给主播再代扣代缴个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买房老客户抽奖送奔驰1年奔驰使用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此业务还涉及其它哪些税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打总局的01012366全国热线表示如果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房租和房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比如在2020年5月开始还房贷,如果在1月份已填房租,就只能享受房租800*4个月的附加扣除,如果在1月份没有填,则享受房租800*4个月或1000*8个月的附加扣除,请问还有几个月的优惠政策被谁拿走了?购房之后纳税人的负担变轻了吗?众所周知但是请问一年不能享受12个月的附加扣除是何原因。,中国大部分是期房,纳税人在还房贷之后一年甚至两年都未必住得了新房。我个人理解政策这样规定是防止一部份人弄虚作假,但是请问丢失的那几个月优惠呢?
根据文件规定,需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无需留存证明资料,亦无需签字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因此,单位在为您计算并预扣5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25000元(5个月×5000元/月),您当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次月起,您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