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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员工报销的探亲路费交不交个人所得税

员工报销的探亲路费交不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发布时间:2021-06-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父母赠与的房子,现在再出售,需要交20%个税吗?

父母赠与的房子,现在再出售,需要交20%个税吗?

 10多年前,我爸赠与了我一套住宅,现在再出售,目前是满五不唯一,赠与的这套房子原先的发票合同等都已丢失。个税怎么征收?需要交20%的税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6-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公司是否还需要针对该业务在个税系统上进行申报?

公司是否还需要针对该业务在个税系统上进行申报?

 您好?单位取得了三张白条。1、公司请个人维修公司下水管道450元,已经严格按照2018年28号文要求出具收款收据,公司是否还需要针对该业务在个税系统上进行申报?2、公司临时到大街路边购买了200元水果,依然是出具了规范的收款收据,是否需要对该业务在个税系统进行申报?3、公司从个体户老张处采购劳务,金额计18000元,老张拒不提供发票,并且说20000元以内只要出具收据即可,这样妥否?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豫财税政〔2011〕81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起征点。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二)劳务报酬所得;......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支付修理下水管道的小额零星支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个税系统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为零。其余购买水果等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1-06-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企业分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的股权。
现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
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问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6-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单位司机发放的包干差旅费津贴扣个税问题

单位司机发放的包干差旅费津贴扣个税问题

我公司是河南安阳一家危险品运输企业,由于是长途运输,司机基本每月至少25天以上都在车上,公司有内部红头文件,对司机的差旅费包干津贴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津贴标准100元/天)。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我单位对向司机支付的差旅费津贴不并入工资薪金扣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单位对以上文件的引用,是否符合规定?否则,是否有其他适用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企业将末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末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在股改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而不是转增股本,相关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个税手续费返还增值税及奖励办税人员个税问题

个税手续费返还增值税及奖励办税人员个税问题

 我单位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具体税务经办人员。1、单位收到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2、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是否符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请明确回复,谢谢!!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随差旅费报销同时支付的出差津贴是否缴纳个税?我公司有明确的津贴标准及规定。

随差旅费报销同时支付的出差津贴是否缴纳个税?我公司有明确的津贴标准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是否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是否适用?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个人转让住房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原值扣除凭证

个人转让住房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原值扣除凭证

 原通过拆迁取得的住宅,没有发票,后转让,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时可以扣除房产原值,只有拆迁协议没有发票,当时没有补差价,也没缴纳契税,能把拆迁协议作为原值的扣除凭证吗?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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