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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可以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吗?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可以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11-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基金管理人,请问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是按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规定的3%简易征收率,还是可以按小规模优惠税率1%呢?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基金管理人,请问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是按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规定的3%简易征收率,还是可以按小规模优惠税率1%呢?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11-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增值税  

纳税知识

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暖气安装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暖气安装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安装服务。……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预交土地增值税是只能按2016年第70号公告规定,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还是也可以选择,计税依据=预收款/1.09?

预交土地增值税是只能按2016年第70号公告规定,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还是也可以选择,计税依据=预收款/1.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我向问一下,预交土地增值税是只能按2016年第70号公告规定,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还是也可以选择,计税依据=预收款/1.09?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增值税  

纳税知识

房地产企业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的项目暂未交付业主,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税款,请问我司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请问领导具体通过进项留抵退税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在税务系统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增值税  

纳税知识

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省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单独缴纳增值税。我司向外省分支机构无偿划拨厂房及

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省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单独缴纳增值税。我司向外省分支机构无偿划拨厂房及

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省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单独缴纳增值税。我司向外省分支机构无偿划拨厂房及机器设备,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针对您单位的问题描述,按照以上文件要求,相关无偿划拨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增值税普票复印件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增值税普票复印件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您好,我司不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普通发票丢失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我司在销售给客户货物同时,会赠送给客户一些样品或者零件(实际销售价格中已包含了这部分赠品的价格,只是发票上不体现),请问这部分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我司在销售给客户货物同时,会赠送给客户一些样品或者零件(实际销售价格中已包含了这部分赠品的价格,只是发票上不体现),请问这部分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我司在销售给客户货物同时,会赠送给客户一些样品或者零件(实际销售价格中已包含了这部分赠品的价格,只是发票上不体现),请问这部分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赠送样品或零件属于有偿赠送行为,应在收取的价款中合理划分所销售货物和所赠送样品、零件的价款,并分别开具发票及进行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我公司三季度开具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栏为19146.18元,差额17241.42元,不含税销售额为1904.76元,申报表主表第5行自动提取数据为19146.18元,第4行为填完附表一后生成数据1904.76元。现在税务局要求第4行必须等于第5行+第6行。但是这样填写后检查显示数据比对异常无法申报,请问我要如何填写?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上海分公司仅从事内部研发,是否需做增值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上海分公司仅从事内部研发,是否需做增值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厦门总公司在上海新设分公司,分公司仅从事内部研发,不对外经营,研发成果转交至总公司,增值税上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研发服务处理?


如果不需要的话,是否可以作为内部辅助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的话,内部辅助性分支机构,对上海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有特殊要求(比如要求“内部研发”?“研发服务”可不可以?)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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