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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之前的政策是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免增值税,请问像这样地方的财政补贴是否参照中央财政补贴免税执行?

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之前的政策是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免增值税,请问像这样地方的财政补贴是否参照中央财政补贴免税执行?

我们公司2017-2019经营着一家剧院,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政府每年会拨付1000万的财政补贴给我们,其中演出补贴400万,运营补贴600万。请问这个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之前的政策是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免增值税,请问像这样地方的财政补贴是否参照中央财政补贴免税执行?

发布时间:2021-10-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增值税:安徽省内跨县、市经营的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可按《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执行。
    纳税人如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已失效,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实施之前,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安徽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参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10-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公司重新申报了以前月份的增值税,申报后应补缴增值税400万,我司申请用留抵税款全额抵减了欠税及滞纳金,请问还需要就该欠缴的增值税申报缴纳附加税吗?

我公司重新申报了以前月份的增值税,申报后应补缴增值税400万,我司申请用留抵税款全额抵减了欠税及滞纳金,请问还需要就该欠缴的增值税申报缴纳附加税吗?

    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10-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到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网上资料显示,预收款方式有两种解释:1是发出商品前收到全部货款,2是发出商品前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请问,具体是指那种?
二、合同约定1月份预收货款50%并且收到,2月份发出货物,3月份约定收取40%货款,发货一年后(次年2月)无质量问题支付余款10%(实为质保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计税依据这样计算(假设发生纳税义务才开具发票):
1月份不发生纳税义务。
2月份发生纳税义务,计税依据50%货款。
3月份发生纳税义务,计税依据40%货款。
次年2月份发生纳税义务,计税依据10%货款。
请问这样计算正确吗?

发布时间:2021-10-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按照政府规划要求配建的廉(公)租房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按照政府规划要求配建的廉(公)租房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1. 基本情况:按照政府要求按照住宅面积的5%配建的廉(公)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做公共配套成本处理,还是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具体情况请参考附件第7页。
2. 我们认为(以税务机关为准):增值税和土增可否作为公共配套来处理?增值税无偿移交廉租房给政府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土增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恳请为盼,深谢!

发布时间:2021-10-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完全发生在国外的出口业务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完全发生在国外的出口业务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10-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2021年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还能享受增值税免征吗?

2021年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还能享受增值税免征吗?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发布时间:2021-10-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依据以下政策条款,免征增值税?

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依据以下政策条款,免征增值税?

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依据以下政策条款,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发布时间:2021-10-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销售生物制品医疗耗材-诊断试剂企业增值税税负不合理

销售生物制品医疗耗材-诊断试剂企业增值税税负不合理

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从而使这一类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此类企业从生产企业采购生物制品诊断试剂时,因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故此类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此类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诊断试剂时,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后改为16%),实际税负为14%,负担很重。  2016年营改增时,李克强总理提出增值税“只降不增”的指导思想,在此思想的指导下,对目前存在的增值税税负偏高的行业,能否进行相应的调整,让各行各业都能充分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对于销售生物制品而只能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也可采取简易计税的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真正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1-10-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关于营改增后购入的老房产对外出租是否可以简易征收

关于营改增后购入的老房产对外出租是否可以简易征收

我公司2020年8月购入营改增之前建好的办公楼,收到对方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票税率为5%,现我公司对外出租,可否按简易征收5%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10-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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