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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就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属于上述第57条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您,方便的话请提供相关的政策依据。

发布时间:2020-07-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免征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免征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问: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超出扣除部分需交所得税吗?


答:正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的孰小值纳税调增,然后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应纳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填写里面的A107040减免所得税额表,即应纳税额为0


发布时间:2020-05-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关于企业创办公立幼儿园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企业创办公立幼儿园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本单位为地方国有企业(有限公司),为补充社会教育资源,根据上级政府要求,由本单位出资创立若干所公益性公办幼儿园,该公办幼儿园为独立机构设置,非营利性机构,所需办园经费由本单位提供,政府将给予本单位一定的教育扶持资金或补助,以间接支持公办幼儿园运营,请问: 1、政府给予本单位(创办单位)的教育扶持资金或补助是否属于本单位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本单位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和经费资助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政府给予本单位(创办单位)的教育扶持资金或补助应该计入到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中;企业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和经费资助可作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发布时间:2020-04-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请问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做了吗

请问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做了吗

问:请问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做了吗


答:可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发布时间:2020-04-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关于再生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再生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请问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纳税人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上述所称《目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贵司如果符合上述规定,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收入,可以按照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

发布时间:2020-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问题

问: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 享受到该政策。

发布时间:2020-02-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0-0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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