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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在电子税务局领取发票 快递地址可以不是注册地址吗?

在电子税务局领取发票 快递地址可以不是注册地址吗?

在电子税务局领取发票 快递地址可以不是注册地址吗?生产厂房和办公室不在同一个区内


一般情况,填写邮寄地址即可。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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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在广东,购买方在宁波,这个该怎么办呢?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在广东,购买方在宁波,这个该怎么办呢?

专票二三联丢失,广东税务回复是必须要需要《挂失报告表》才能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宁波税则说非税务局辖下公司开具的发票无法提供挂失报告,且国税总局规定开具抄报税证明单程序已经简化,无需提供挂失报告。销售方在广东,购买方在宁波,这个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栏目查看“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此外,有关办理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证明办理”栏目查看“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的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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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自行车库按商业用房交税什么原因(整个小区内都没有商业设施),合理吗?

地下自行车库按商业用房交税什么原因(整个小区内都没有商业设施),合理吗?

出售自住唯一一套城市边缘小区内商品房,附低于地面50厘米的门朝内的自行车库一个面积9.6平方(有证),由于当时买车库只花1.2万(有票),且目前单买也就5000多每平,因此自行车库作为附属白送,过户前只以为交几百元税,但没想到交税交到4958元,说是按商业用房交税的,其中土地增值税40%(基数8101),个人所得税20%(基数9089),请问地下自行车库按商业用房交税什么原因(整个小区内都没有商业设施),合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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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司购入二手厂房一套,然后做了一些装修,因为这个修理支出没有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所以无法进入长期待摊费用,那企业发生的这个装修费是要要进入房产原值还是可以直接做入费用?

敝司购入二手厂房一套,然后做了一些装修,因为这个修理支出没有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所以无法进入长期待摊费用,那企业发生的这个装修费是要要进入房产原值还是可以直接做入费用?

你好,敝司购入二手厂房一套,然后做了一些装修,因为这个修理支出没有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所以无法进入长期待摊费用,那企业发生的这个装修费是要要进入房产原值还是可以直接做入费用?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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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票的购买方栏只填写单位名称和税号,没填账户信息等,那这个发票是否无效了?

增值税普票的购买方栏只填写单位名称和税号,没填账户信息等,那这个发票是否无效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如果增值税普票的购买方栏只填写单位名称和税号,没填账户信息等,那这个发票是否无效了?


如果购买方是单位,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该发票无效。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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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字画给公司,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后,公司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出售字画给公司,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后,公司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 )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若税局已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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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客户丢失不征税发票发票联

房地产企业客户丢失不征税发票发票联

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房款时向客户开具不征税发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换开应税发票。若客户将不征税发票的发票联丢失了,应如何处理?房地产企业记账联及其他联次未丢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请提供以下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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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锡惠山区迁移到无锡滨湖区,营业执照变更后,税务方面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从无锡惠山区迁移到无锡滨湖区,营业执照变更后,税务方面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具体包括:……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应提供资料: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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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公司在一家商贸公司采购一批工业品发票抵扣问题

2014年我公司在一家商贸公司采购一批工业品发票抵扣问题

2014年我公司在一家商贸公司采购一批工业品,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易,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也进行了验票抵扣。事隔5年后,税务部门因这家公司为正常办理销户手续,而要求买方退还抵扣税款是否合法。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四、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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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保障性住房

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保障性住房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合同要求无偿移交给政府的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现答复如下:1.增值税如果符合下列情形需要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企业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需要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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