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我公司通过诉讼方式找客户收取货款。法院要求客户把货款、从欠款到付款这段时间的利息、我公司付的一半诉讼费,一并转到我公司账户,客户也按诉讼结果来执行了。那么我公司收到此笔款项应如何开票给客户(是否货款开货款、利息开利息、诉讼费就冲减我们之前付出去的诉讼费可以不用开票)?又该如何去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你好。我公司为沈阳一国有企业(简称A企业)。于2019年上半年完成股权划转,股权由原母公司(B企业)划转为母公司下100%持股的一家子公司(C企业)。划转后我公司计划进行接收外部投资者的增资,现有问题咨询如下。
1.若新母公司C企业参与增资是否会导致【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从而使我公司前次(B公司划转至C公司)无偿划转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2.若新母公司C企业不参与本次增资,仅有外部投资者参与本次增资是否会导致【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从而使前次无偿划转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抵扣的问题。
我家小孩今年7月幼儿园毕业,9月上小学一年级。我的工作单位只让职工通过手机APP一种途径进行个税申报。因此,在年初,我在APP上申报子女教育专项抵扣时是选择“学前教育”阶段。但今年8月起,我在手机上修改为“义务教育”阶段。
请问:1.在每个自然年度中途变更个人信息,这样的变更是否有效?
2.之前7、8个月的子女教育抵扣的累积金额会和后面几个月的金额累加起来计算吗,还是变更信息后又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就只是算后面的几个月的累积金额了,前面的大半年就作废了吗?
您好,我想请问,从价征收的房产税征收范围是否包含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价值?如果包含,那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时候,是否把这一块土地面积从原来面积中扣除?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请问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开据出口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免税”,“0%”还是“***”,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开据的出口发票又应如何填写,若刚好该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零开据的发票税率栏又应如何填写。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其中(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开具出口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参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账簿与非营业账簿划分的问题的规定,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
我公司为物业管理公司,每月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等费用,为方便我们不再使用纸质发票,开具了大量电子发票。计算缴纳税款都没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我公司在入账和保存原始凭证时,是否仍需要将电子发票都打印出来作为凭证附件加以保存?凭证附件不附打印出的电子发票、只附上发票明细表可以吗?我们应该怎么做合规?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企业帮忙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哪些方式?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我公司发生个职工死亡事故,赔偿丧葬费3万,供养家属抚恤金60万,一次性死亡补偿金70万,如何所得税前扣除,是全部做福利费扣除吗?
您好,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2000年政府批复划拨土地100亩,企业目前实际占用70亩,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请问按照100亩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是按照70亩缴纳土地使用税?某基层税务机关认为应按照100亩纳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