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的项目运营公司。母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了PPP项目合同,采取DBOT运营模式,政府让渡30年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特许经营权,成立项目运营公司,即我公司。现在我公司的有关土地、房产情况是这样的:所用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土地所在地的镇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划拔,未办理产权登记);办公用房、污水处理设施由我公司投资建设(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现咨询:作为项目运营公司,我公司是否是上述这些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否由我公司缴纳上述土地和房产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果不是我公司缴纳,应由谁缴纳?请给予明确答复。十分感谢!
公司租用个人住宅做办公使用,取得的水电费发票为住宅业主,公司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单位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准备注销。咨询一下我单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山东省临沂市某建设工程于2016年8月完成公开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约定执行同期税率11%;于2016年10月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竣工后因各种因素,导致工程于2019年6月开始工程结算,期间一直未拨付工程款。中标施工单位为税务机关核定的一般规模纳税人。
2019年6月工程结算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说明:自4月1日起,建设工程由原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调整为9%。
因本工程纳税行为发生时间和工程实际拨付工程款时间跨度很大,请问工程结算时适用税率应如何确定?结算时,工程税率执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11%,并由承包人及时到工程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补开11%的增值税发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是否妥当?
公司和个人签订代销协议(个人帮公司代销化妆品),因公司提前终止协议,违约支付给个人违约金约50万元,请问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5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我司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根据财税2018【120】号文件,我司符合文件要求免征增值税同时已做了免税备案。我司有经营租赁业务,并开具租金发票,请问发票上的税率是体现“免税”还是体现“0%”?
根据您的叙述,为在孵对象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发票票面税率栏体现“免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请问,第三方借用自家互联网平台发布内容(包含广告、视频等内容),广告的内容由第三方自主经营,我方仅提供对方需要的发布渠道,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一家建筑设计单位签订了建筑设计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了部分设计进度款,设计单位也按相关进度交付了设计成果,后因领导层变更,后又重请了一家设计单位重新设计。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前家没被采纳单位的设计费用能进入土增税开发成本吗?以及相关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办税人员离职后如何解绑个人信息?公司未变更办税人员是否对办税人今后工作产生影响?
1.办税人员离职需要做信息变更;2.目前针对办税人员暂时无涉税事宜影响。
我司属于来料加工企业,在加工一批保税品的时候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半成品。我司已按要求缴纳加工半成品的原料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并取得缴款凭证。我们前面有咨询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进项可以抵扣。希望能够咨询一下,我们这次火灾是造成货物烧毁,而非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在这种情况下,烧毁这部分货物缴交的增值税能否抵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