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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备案

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备案

 已经备案为二级分支机构的分公司,由于今年公司业务模式改变,可以将原本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取消掉麽?就是改成分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关于这块有具体的政策文件规定麽?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涉及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经常有红字发票验签失败,如何处理?

经常有红字发票验签失败,如何处理?

 现在红字信息表与开具出来的红字发票有1分钱差异,这张红字发票会提示验签失败,要么作废,但后续开具又会验签失败;要么于税局做存根联补录(该操作异常繁琐,需手打发票上所有信息,包括密码区),再进行抄报,否则会导致无法抄报税,进而导致无法开票,存根联补录也有可能失败,导致要下架核心板,全公司停票。
对此,由于各类系统,是允许发票存在6分钱差异,特别是多项业务数据合并开具存在6分钱以内差异,那么若蓝字发票在开具时因尾差问题存在6分钱以内差异可以开具成功,但是购货方在对已认证发票出具红字信息表时,因税额是由税金*税率自动算出,可能就没有这6分钱以内差异,导致红字信息表始终无法和原蓝字发票金额对上,开具出来的红字发票也和红字信息表无法对应,注定会验签失败,湖北省税局后台能否考虑放开验签失败差异至6分钱,我们问到大连市后台验签失败范围是6分钱,湖北省税局是否参考,避免浪费大量人力、物力。或者能否提供管控该事项的对应部门。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私募基金是否适用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增值税的条款?

私募基金是否适用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增值税的条款?

 老师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我想请问,证券投资基金是不是只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是否适用该条?

答复如下:
    从立法背景考虑,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开募集基金,因此,原则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能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增值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开具项目

增值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开具项目

 本人于2019年12初,于乌鲁木齐入住酒店,事后开具的住宿发票,应税项目为“住宿服务*住宿服务*住宿服务”,而乌鲁木齐入住的其他酒店,事后开具的发票为“住宿服务*住宿费”。我司财务不予报销,说是应税项目不符。我与酒店沟通,酒店答复税局的软件设定的就是这样,无法变更。酒店在报税的时候亦多次向税局反馈,要求更改,但至今未更改。请问,住宿发票应税项目为“住宿服务*住宿服务*住宿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需要更改?其他省市是否具有效力,不影响抵扣”。谢谢。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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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入是否还需要交税?

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入是否还需要交税?

 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厅,是否还需要交税,如果开具非税收入票据,请问在什么地方领取?谢谢!

答复如下: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如果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的范围则需要按照所涉及的税种依法缴纳税款。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是否可认定货物名称相符,系同一种产品

是否可认定货物名称相符,系同一种产品

我公司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18年,我公司从上游企业购进一批货物,采购合同和品名均为树莓派。我公司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一外贸出口企业,因该企业在出口时海关系统无法选择树莓派品名,故我公司在签订购销合同和开具发票时将品名由之前的树莓派变成了可编程控制器。树莓派是一个只有信用卡大小的裸露电路板,它也是一个运行开源Linux操作系统的完全可编程的PC系统,是由控制器/运算器/储存器等组成的可编程的PC系统,属于可编程控制器的一种。请问是否可认定货物名称相符,系同一种产品。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人转让不动产,差额征税,是否可申请全额代开增专票

个人转让不动产,差额征税,是否可申请全额代开增专票

你好,我是个人,现要向一家公司出售我5年前购买的一处商铺。5年前我购买价格为80万,现100万出售给该公司。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我在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按差额纳税,应就20万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现在是可以开100万全额的增专票,还是只能开20万的增专票+80万的增普票呢?。对方公司要求是全额即100万的增专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获取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应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建成后以较低价格(约为市场价格的1/5)移交政府相关部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配建廉租房,是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出去吃饭要发票,商家要求提供税号才给开?

出去吃饭要发票,商家要求提供税号才给开?

 和朋友出去吃饭要发票,商家以必须提供税号,且发票用完下次来时补上为由没给开发票,请问合法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若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是个人则不需要。商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各种借口拒绝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4—3进行发票违法举报。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有限合伙企业退伙入伙协议》具体属于哪一类应税凭证?

《有限合伙企业退伙入伙协议》具体属于哪一类应税凭证?

1、《有限合伙企业退伙入伙协议》具体属于哪一类应税凭证?

2、印花税的缴纳地有什么规定?必须是我有限合伙企业在我的注册地税局代两位合伙人缴税后才可以申请做税务变更吗?我持两位合伙人分别在各自的注册地税局缴税的单据申请税务变更可以吗?


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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