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规定: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老师您好。我集团公司2020年分立了一个子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也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理。1、集团公司在2019年度存在汇算清缴前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两千多万元,汇算清缴时对该部分预提费用作为“跨期扣除项目”进行了纳税调增;2、企业分立子公司时将该预提费用对应的负债按比例在母子公司之间分配;3、2020年度母子公司均实际发生2019年预提费用,应在本年汇算清缴时调减。
请问刚分立的子公司针对该部分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在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跨期扣除项目”中调减吗?会不会因为刚成立没有之前调增的数据,而不允许调减?
我司取得税控钥匙服务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项目为“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140元/个,价格符合发改委规定,请问:
1.该发票项目能否作为全额抵扣,如不能,请问发票项目应开什么? 2.税控技术维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专票抵扣,是需要勾选后做转出再全额抵扣,还是不勾选直接全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生产经营相关,符合条件的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一、如果你司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据:财税〔2016〕12号)。 二、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依据:浙财综[2016]43号)。
我们这边有个水利工程,属于灌区工程,在工程建设期间,需要占用大量临时用地,请问水利工程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标准应该是2元/㎡吗?重点为临时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描述:由于公司前任财务人员被辞退,前任财务人员报复将财务报表和申报资料全部销毁.
问题: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为企业提供历史财务报表和申报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纳税人可通过内蒙古电子税务局查询财务报表及申报数据,对于以前年度无法查询的数据,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可以加计摊销。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我有些问题想要咨询一下,因为不是很紧急就没直接电联,望您看到尽快回复留言,谢谢
1.现在是所有的税在电子税务局就能申报吗?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话 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操作吗?(问题1和问题2都是只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不用再去所在地的税务大厅了吗?)
3.在网上申报纳税后,还用去税务局交纸质申报表吗?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1.目前大部分税种都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登陆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看您的税费种相关信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2.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如果您是个体户核定征收,您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等。3.通过电子税务局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成功之后,无需去大厅再次进行申报。4. 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各税种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成功进行网上申报的,对已报送电子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我有一个商业用房的所有权,我将该房产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我收取租金,其中,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应该由谁缴纳呢?我看文件上写的是,纳税人是实际使用人,我理解的实际使用人就是该房产的承租人,但是我是出租房产的房产所有人,我在使用该房产赚取收入,是不是也视为我在实际使用该房产上的土地呢?请明确回复我一下,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