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个四川项目,是做平台直播的,收入是用户打赏的金额,成本是分成给个人主播的费用。目前公司全部代扣代缴个税。只有超过10万的,让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超过10万的,暂时未让对方开票。我们现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开票的部分要不要做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你好,我公司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司承担境外供应商的所得税及附加税费等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比如我司与境外供应商谈定价格为对方实收金额为100,需代扣6%增值税、10%附加税和3.75%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按不含税价100反算含税金额110.82后再计算增值税6.27、附加税0.63、企业所得税3.92。
请问:附加税0.63、企业所得税3.92会计入我公司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我公司为生产加工型企业,现外采热电厂蒸汽,自用的同时有少量对外销售;采购时接收9%的专票,在对外销售时是否继续按9%的税率开票销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字画,用于提升企业形象。这些字画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您好,我司是抖音电商企业,想和您咨询一下,收入确认时间、增值税纳税时间。
比如:3月1号销售产品7万元,7天无理由退货。请问一下,我是在1号确认收入7万元?还是满7天后8号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省局专家,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底公司开发的一个商住楼项目已竣工验收,已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80%,已售面积预收房款应确认2020年度收入的实现,但是项目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2020年底预付工程款30%,2021年4月10日,甲、乙双方确认了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决算。取得了工程增值税发票,支付工程款60%,到4月10日止累计支付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款90%。目前我公司正准备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对2020年度未实际支付,但在2021年4月份已实际支付的2020年度确认收入实现的已售面积应负担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工程成本费用,我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我企业占用一块土地,国土部门出具宗地分类面积表,其中划分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个类型:
1、请问占用未利用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2、其中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尾期,房子基本卖完,但尚未办理竣工备案,也并未交房。此阶段有客户想要开带税点的发票以交契税,我们是否能在交房前开具带税点的发票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六、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房地产项目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如您单位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给购买方全额开具带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票。另外,纳税人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人签订合同后即产生纳税义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任何时间均可缴纳契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的解读……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首违不罚”。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