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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汽车美容是否属于生活服务当中的其他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当中的其他现代服务

汽车美容是否属于生活服务当中的其他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当中的其他现代服务

我们公司属于连锁洗车、汽车美容的服务门店,在本次疫情期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其中,其他生活服务解释为,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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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餐饮行业是否可以从三月份开始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疫情期间餐饮行业是否可以从三月份开始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我司属于餐饮服务行业,一月和二月均已申报纳税成功。今天专管员告知需要把二月份开具的发票全部红冲后重开零税率的发票,如果二月份发票不重开就喊我们提交自动放弃免税政策的说明。还说不重开之后的几个月均不能享受面增值税政策。政策方式也是说企业自助申报免税销售额。请问是否可以直接从三月份开始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从三月还是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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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房屋附属设施纳税归类

咨询房屋附属设施纳税归类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1层地下室单独计价出售,如何归类,是作为住宅还是作为非住宅,依据是什么?土增税、契税、各是如何划分的,如何纳税的。

答复如下:
    1、房产类型请根据有关部门审批的土地用途进行确认。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适用预征率申报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商品工业厂房2%;
(五)除商品工业厂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情况,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五项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执行。
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契税税率为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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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增值税征收率减按1%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增值税征收率减按1%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请问我单位是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能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第13号公告和总局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减按1%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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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体工商户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相关文件

针对个体工商户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相关文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月1日至5月31日征收率3%降至1%,这个政策包含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吗?同时包括专票合普票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月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3月因开票信息有误,退回发票重新开具,是否应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针对问题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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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也属于餐饮服务吗

食堂也属于餐饮服务吗

 食堂也属于餐饮服务吗?

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七)生活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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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的时间点

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的时间点

企业政策性搬迁,按照搬迁规划,将新厂分为A、B、C三个区域进行生产线布局建设。只有ABC三个区域的生产线全部建设完毕,才能形成从最初的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流程。即最初的原材料通过A区的生产线制造成中间品D,再传输至B区域生产线加工后输送至C区域生产线加工成最终产品对外销售。

       由于中间品D也可以在市场上购买,企业拟先行建设B、C两个区域的生产线,随后再建设A区域的生产线,而非从A到B再到C的建设顺序。待B、C两个区域的生产线建成后,先行在市场上购买中间品D,投入生产。待A区域的生产线建成后,再采购最初的原材料投入生产,不再采购中间品D。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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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3号公告 8号公告内容无法理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3号公告 8号公告内容无法理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个文件标题是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内容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不是个体户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8号公告: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36号文件没有明确哪一项不属于或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怎么执行?我们不知道怎么在文件里找到明确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果36号文件所列举的交通运输服务都可以享受免税,那么8号公告就没必要提公共两个字,如果要强调必须是公共交通运输,36号文件就应该有公共交通运输的描述。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8号公告中的快递收派件服务,在36号文件里只有“收派服务”税目,它是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下的一个子项,包括收件服务、分拣服务、派送服务三个小项,快递派送服务在哪?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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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捐赠扣除规定不一致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捐赠扣除规定不一致

 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的捐赠,只能在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中扣除,不能在投资者的其他所得中扣除的;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的捐赠,可以量化到投资者个人名下,在投资者的其他所得中扣除。请问为什么要做这样差异化的规定?没道理啊。

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的捐赠,只能在投资者经营所得中扣除。不能在投资者的其他所得中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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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享受免税政策?

湖北省内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如果放弃免税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照3%征收率还是按照1%征收率开具?

回复如下: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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