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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餐饮服务增值税优惠

餐饮服务增值税优惠

餐饮企业在本企业经营场所为其他单位提供餐饮服务和在其他单位食堂为该单位提供餐饮服务,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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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跟个体户可否合并注销

企业跟个体户可否合并注销

请问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与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合并吗?并注销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回复如下:

目前没有查询到将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合并或者一并注销的相关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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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发票认证勾选确认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2020年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发票认证勾选确认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2020年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发票认证勾选确认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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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如何申请延期缴税款,需提交什么资料?

疫情影响如何申请延期缴税款,需提交什么资料?

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税款,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办理上述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延期申报纳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栏目查看相关内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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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疫情导致企业申报需再延期

关于因疫情导致企业申报需再延期

因疫情导致企业暂停复工,本月申报期是2月24日,我公司再复工会面临申报困难需再延长,符合国家税总局文件指示,请问需怎么样操作办理,能再次延长至多久呢,谢谢!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办理上述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延期申报纳税->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栏目查看相关内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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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隔离14日规定,本月纳税申报是否再延期?

受疫情影响隔离14日规定,本月纳税申报是否再延期?

 外地财务人员回到工作地需在家隔离14日,但相关报税资料,税盘都在公司,他人也无法协助,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导致本月逾期申报,无法在2月24号前申报纳税。所以,请问,1,没有金税盘如何认证发票,如何查询当月开票情况?2,税局是否还会出台相关政策,申报日期再延期?

回复如下:
本月申报期已延长至28日。28号前,即使税控盘不在身边,只要有网络也可以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税。
请务必在申报期内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如实申报填写本月进销项发票数据,进行网上申报纳税。
您可以2月28日之前登陆陕西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抵扣进项发票。从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需通过平台勾选。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3.23.1—11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如果符合以上业务事项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核准。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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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唯一标准

国家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唯一标准

在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在C门类制造业说明中,明确指出“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材料组装成桥梁、设备仓库、铁路与高架公路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据我了解,目前(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仅为唯一标准,请问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执行该标准?财税【2016】36号问出台之前,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现场制梁属于提供建筑活动吗?

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由税务机关制定。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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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优惠政策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优惠政策吗?

 我司是2019年底新成立的
1.是不是成立的一年内免征工会经费?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优惠政策吗?

答复如下: :
1.依据《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闽工〔2007〕7号)规定,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开业投产未满一年又未成立工会的暂可无需申报缴纳。开业投产后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  若你司开业投产未满一年又未成立工会的暂可无需申报缴纳。
2.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年应申报缴纳上一年度。若是上年度12月1日后新办的企业,今年无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残保金免征范围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即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36个月)、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税发〔2020〕7号)第二十条规定,免征小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我市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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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加计扣除政策

服务业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可否享受加计10%扣除的优惠政策(2019年4月1日执行的四大服务收入)?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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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算“子女教育”吗?

研究生教育算“子女教育”吗?

家有儿1,为在读研究生,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子女教育”一项中,能算高等教育吗?

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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