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房地产销售额时,对应的土地价款可以从中扣除。企业缴纳的配套费已计入土地成交价格缴纳了契税,请问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从房地产销售额中一起扣除吗?配套费发票为省财厅非税收入发票。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优惠事宜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优惠事宜

 您好,我单位是酒店管理集团,酒店业,根据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优惠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享受些优惠期间,当期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谢谢!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另外,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超市在防疫免税政策范围内吗?

超市在防疫免税政策范围内吗?

 超市是小规模纳税人,属定额征收,是否在防疫免税政策范围内?1月份才开张。

答复如下: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疫情的困难企业优惠政策

疫情的困难企业优惠政策

我司是从事文化传播的公司,属于这次疫情的困难企业的相关服务企业吗?如果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开具的发票有没有相关规定,还有申报增值税申报表要如何申报?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计税依据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计税依据

 我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持 有一家合伙企业的公司合伙人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我司,该合伙企业资本金已缴足(包括要转让的公司合伙人),公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占2%,金额为50万,因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已收回其投资成本和分红,以后不一定会有分红和收益,所以该公司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50万元的份额以20万元转让给我司,请问我司缴交股权转让协议的印花税是要以50万元还是以20万元为计税依据?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问题所述内容无法看出真实合同内容。请您携带凭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鉴别及确定。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土地税减半征收的咨询

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土地税减半征收的咨询

请问,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该政策的享受区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也就是说我司如果符合条件的话是现在2月份申报缴纳1月份所属期税款的时候就可以享受了,还是说得从3月份开始申报2月份所属期的税款的时候才能享受?谢谢。

回复如下:

根据省局处室转办工单回复: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期限暂定为文件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即2020年2月至4月,2月至4月是指税款所属期。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疫情影响部分行业免税政策

疫情影响部分行业免税政策

请问因此次疫情影响,生活服务业可免征增值税,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确定无法开具红字发票,是否无法享受该政策?未开具发票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应税收入可否享受该政策?

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咨询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咨询

 关于8号文件中的教育免征增值税,这个教育收入行业是否有特定的规定,网络直播辅导的企业是否享受?

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因此,若你司提供网络直播辅导属于上述教育服务范围,则可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餐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餐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餐饮企业在其他单位食堂为该单位提供餐饮服务,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关于台湾人境内所得税额计算方式

关于台湾人境内所得税额计算方式

 1.台湾人境内所得税额计算方式为何?
2.个税APP注册码,若现在因疫情无法现场取得,是否有开放线上索取?

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台湾人员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具体是取得哪一项个人所得?请详细说明,以便准备答复。或您也可以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2、人脸识别注册“个人所得税APP”仅适用于居民身份证注册,因此,台籍人员需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后申请发放注册码。如果您有特殊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自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起,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及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请查看: 我局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2020-02-02 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 》附件。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