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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免增值税,附表一怎么填?

免增值税,附表一怎么填?

生活服务业,免增值税。普票未税金额填附表一19行,与金税比对普票税金错误,不许提交申报表。

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物业公司能否享受2020年8号公告免征增值税优惠

物业公司能否享受2020年8号公告免征增值税优惠

 针对物业服务公司(主要是向小区居民提供服务),请问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你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要不要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采集上传吗?

答复如下:

    今年2月1日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和申请出口退税流程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具体操作流程分三步走。第一步: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指: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直接在综合服务平台上查询到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不需要进行数据采集,直接进入第二步勾选确认或退税勾选。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要求提供“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指的是什么?能够证明母女关系的户口本行不行,需不需要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能否帮忙解读?


文件未对“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进一步赘述,未要求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根据最新税收操作规范,已取消增值税税收减免优惠备案,您需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规定:“一、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

请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第五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加计扣除20%?此处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义务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包括所有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因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仅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包括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个人。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收派服务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收派服务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快递业务从流向上有个人邮寄给个人,个人邮寄给公司,公司邮寄给公司,公司邮寄给个人,免税主要是那部分,是以收件方判断,还是以寄件方来判断。

答复如下: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和派的服务取得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请问单位车辆通过买卖过户给个人,单位所缴纳的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再有如果单位是将车辆赠予给个人,那还会涉及到税费吗

请问单位车辆通过买卖过户给个人,单位所缴纳的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再有如果单位是将车辆赠予给个人,那还会涉及到税费吗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入的时候属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该项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是依4%征收率减按2%。比如2016年1月份购入了一辆车子,但是是用于接送员工的,属于集体福利用的,则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并且当时没有进行抵扣,2017年进行销售的时候就按照简易计税办法。)

     2.如果销售的是二手车辆是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购入的小汽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故这类小汽车之后再销售的话按照适用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营业外收入违约金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违约金增值税

我司销售货物,提货一部分,后货物开始跌价,客户违约,剩余货物付款后未提货,弃货。我司讲余下货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总公司为分公司代垫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为分公司代垫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员工的劳动合同与境内总公司签订,后续这些员工去日本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境内总公司发放,前期在境内总公司培训。现在境内总公司以代垫费的形式找日本分公司收回培训成本和员工工资成本,即这些成本将作为日本分公司的成本,请问总公司是否需要作为收入申报增值税?


根据您的叙述,实质上是总公司为本企业受雇员工提供培训,未向分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找日本分公司收回培训成本和员工工资成本”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广州财税

在河南省非房企转土地增值税?让不动产是否需要预交

在河南省非房企转土地增值税?让不动产是否需要预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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