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怎么修改已报的企业所得税里的资产总额

怎么修改已报的企业所得税里的资产总额

20号报税时我不小心把企业所得税里的资产总额按元的形式报了?我该怎么处理了?需要去税务局带哪些资料?


    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业务描述】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办理材料】 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申报表作废申请单》1份。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我想从事稻米初加工里面米糠贸易购销 ,想问下购销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想从事稻米初加工里面米糠贸易购销  ,想问下购销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佣金在发生时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待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处于预售阶段的项目公司,在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限额内,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是否应调整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佣金在发生时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待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处于预售阶段的项目公司,在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限额内,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是否应调整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奖励

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奖励

 1.我司达到厦门市总部经济企业条件,收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厦门市近两年大力鼓励招商引资,我司作为招商引荐人,收到厦门市政府的招商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若你司取得的政府奖励,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否则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备案表怎么填写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备案表怎么填写

 跨地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备案表怎么填写..

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本地一家鱼类加工企业,收购鲜鱼,使用盐、香料和其他材料加工特色鱼产品,注册商标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请问,该企业能享受农新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免税优惠吗?​

本地一家鱼类加工企业,收购鲜鱼,使用盐、香料和其他材料加工特色鱼产品,注册商标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请问,该企业能享受农新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免税优惠吗?​

 本地一家鱼类加工企业,收购鲜鱼,使用盐、香料和其他材料加工特色鱼产品,注册商标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请问,该企业能享受农新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免税优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根据您的描述,外购农产品加工后再销售的,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范围。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信息维护

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信息维护

同市跨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做税费种鉴定,其总机构是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信息维护。(如总公司在汕头市金平区,其非独立核算法人分公司在澄海区)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由总机构报备所属税务机关,再由分支机构向登记所在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跨省经营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季/年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咨询

跨省经营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季/年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咨询

总公司在安徽,成立分公司在浙江(非独立核算),主要用于公司的产品研发设计等业务,分无经营收入

现在咨询:

1、分公司无营收非独立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形;

2、总/分公司季度所得税,是总公司+分公司合并在总公司一起申报,还是总、分分别就地预缴申报,多缴做时候申请退税嘛。

主要是分公司无收入只研发,实际总分合并一起才反映当季真实经营状况。还申请税官给予解答实际我司应该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有综合所得时,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时能否扣减6万元?

有综合所得时,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时能否扣减6万元?

 本人2019年年度的主要收入为经营所得,在2019年11月因帮朋友的忙获得一笔500元的劳务报酬。现想问计算2019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减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附加扣除?
      有种说法是:根据个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有综合所得,那么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时就不能扣减以上费用。但如果按这样理解的话,明显就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个税条例的修订,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明确经营所得可扣减项目,这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如果按上述理解的话,我将无法享受任何税收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