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规定从今年的5月1日起有变化,但有些我还是不太明白。请问现在的出口备案单证是不是可以不用保存纸质的,只保存电子档的就可以了?另外,对于我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备案是不是要提供以下的资料(电子档或纸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0号)的规定:“四、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缓缴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1年度在本市正常缴纳三项社保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2号公告第(五)第二款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 关资料。我的问题是如果备案的时间超过15日,是否还可以备案,备案的最长期限是多久?谢谢
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资质的批发企业,我公司委托一家餐饮企业加工盒饭(该盒饭加工完成后,不需要再进行二次加工即可食用),盒饭的主材料(蔬菜、肉蛋等)是我公司提供,1、餐饮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应该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给我公司,税率是多少? 2、我公司收回餐饮企业加工的盒饭再销售给客户,我们的客户是一家公司,盒饭是用于客户的员工消费的,我公司应该开什么内容的发票给客户,税率是多少?我公司可以开餐饮发票给客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