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办税百问

外省自然人和江苏省内的一家公司签订了承包服务合同,款项由江苏省内的公司支付,申请代开发票的话,是去哪里可以代开呢?

外省自然人和江苏省内的一家公司签订了承包服务合同,款项由江苏省内的公司支付,申请代开发票的话,是去哪里可以代开呢?

1.外省自然人和江苏省内的一家公司签订了承包服务合同,款项由江苏省内的公司支付,申请代开发票的话,是去哪里可以代开呢?自然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生成经营的个税能否减免呢?

2.江苏省有没有计划今年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有的话是几月份在哪些城市会试点?


一、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个人独资企业权属变更后,企业名下不动产,个人是否要缴纳契税

个人独资企业权属变更后,企业名下不动产,个人是否要缴纳契税

有一家个人独资的企业,企业名下有一块不动产,投资人是父亲,现父亲把投资人变更为儿子。变更后,企业名称未变,不动产产权单位未变,请问,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应当征收)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劳务派遣计税方式是否可以不同合同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计税方式是否可以不同合同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一份协议,我们负责代理招生业务,按照协议,我们按收款分成收入85%,对方分成15%,那我们开票是按收款全额开?

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一份协议,我们负责代理招生业务,按照协议,我们按收款分成收入85%,对方分成15%,那我们开票是按收款全额开?

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一份协议,我们负责代理招生业务,按照协议,我们按收款分成收入85%,对方分成15%,那我们开票是按收款全额开?申报增值税收入是按全额还是85%?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如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确认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我单位员工7月有补缴1-6月公积金,且补缴公积金加上7月当月公积金总额已超过自然人税收系统里的上限2453元,请问补缴的这部分可以扣除吗?

我单位员工7月有补缴1-6月公积金,且补缴公积金加上7月当月公积金总额已超过自然人税收系统里的上限2453元,请问补缴的这部分可以扣除吗?

您好,我单位员工7月有补缴1-6月公积金,且补缴公积金加上7月当月公积金总额已超过自然人税收系统里的上限2453元,请问补缴的这部分可以扣除吗?如果可以扣除,我应该填写在哪里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办税百问

中国籍员工在境外另一公司,任职超过一年,收入的申报

中国籍员工在境外另一公司,任职超过一年,收入的申报

中国籍员工,在境外另一公司就业超过一年,国内国外两处收入。国外的补贴在境外按月交所得税、医疗健康保险及一次缴纳市民税等。国内月工资三千元,每月通过客户端申报个税。想问下,这种情况还需要别的申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2019年汇算清缴期间也未收到税局专管员通知,造成漏报。现在补交,需支付滞纳金,我认为不合理,滞纳金可以申请免除吗?

2019年汇算清缴期间也未收到税局专管员通知,造成漏报。现在补交,需支付滞纳金,我认为不合理,滞纳金可以申请免除吗?

   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办税百问

飞机票,如果是改签,或退票,有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这种税额可以抵扣吗?

飞机票,如果是改签,或退票,有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这种税额可以抵扣吗?

飞机票,如果是改签,或退票,有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这种税额可以抵扣吗? 比如票价1170,民航发展基金183,燃油附加费50,合计743.那税额抵扣多少?怎么计算?


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是因为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公司是今年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因被合并,需要注销,请问怎么注销,有什么流程,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我公司是今年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因被合并,需要注销,请问怎么注销,有什么流程,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的材料及办理流程,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我要指引-税务登记-其他税务登记-010601注销税务登记”中第四点“办理材料”及第八点“办理流程”,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体文件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 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信息公开-税收法规”可查询。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务注销  

办税百问

购买方向我们申请开增值税发票但他不进行二次销售,我们可以开出专用发票吗?

购买方向我们申请开增值税发票但他不进行二次销售,我们可以开出专用发票吗?

您好,贵公司零售食品的业务不得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72872973073173273373473573673773873974074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