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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物业企业出租小区内广告位是否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物业企业出租小区内广告位是否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您好。请问物业企业出租小区内栅栏墙上的广告位给其他单位,物业企业需要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您好,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时间:2021-06-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请问建制镇下辖行政村需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请问建制镇下辖行政村需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文件,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 ……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无形资产在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处理

无形资产在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边的实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吗?如果不包括,那重组过程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在计提水利基金的依据是原来主营业务收入的部分还是现在净额的部分呢?

在计提水利基金的依据是原来主营业务收入的部分还是现在净额的部分呢?

零售百货业上市公司自2020年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联营模式的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即原来说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成本后的毛利部分现在作为营业收入。那我们现在计提水利基金的依据是原来主营业务收入的部分还是现在净额的部分呢?省局在2020年10月26的一个网上咨询回复中说“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依据”,我理解我们目前可以按照净额法的营业收入计提和缴纳水利基金,不知道对不对。请予以明确,谢谢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具体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原抵扣方式变更前的政策是企业提出申请,再有国税向海关发协查涵,改革后需要采取什么方式对没有信息的进口增值税进行比对认证?

原抵扣方式变更前的政策是企业提出申请,再有国税向海关发协查涵,改革后需要采取什么方式对没有信息的进口增值税进行比对认证?

现在进口增值税抵扣采用网上勾选方式比对,但有些税票在勾选系统中没有,手工录入上传后,同样比对不符。原抵扣方式变更前的政策是企业提出申请,再有国税向海关发协查涵,改革后需要采取什么方式对没有信息的进口增值税进行比对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台湾居民在大陆的纳税号怎么查询,是对应的什么号码?

台湾居民在大陆的纳税号怎么查询,是对应的什么号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规定: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共同借款,利息支出能否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共同借款,利息支出能否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公司A与公司B共同承建开发某项目,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A、B约定,委托A作为双方代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将利息发票开具给A。请问,B公司能否以A公司开具的利息分割单、A公司获取的利息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河南省对个人转让非住房(自建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无地方性条文规定,是否有核定征收的规定?

河南省对个人转让非住房(自建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无地方性条文规定,是否有核定征收的规定?

请问,河南省对个人转让非住房(自建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无地方性条文规定,是否有核定征收的规定?实务中,如何对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转让价格,是个人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然后拿到税务去认定吗?我查询过很多省市,专门有针对该事项个人所得税的约定,如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对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或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核定的非住房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湖北 广西 安徽 等都有类似核定1%-2%的规定。否则河南按照20%,不利于此类房产的过户,税务局也会因交易双方难以承担如此高昂的个人所得税选择不过户而影响税务局的税收征收。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刚刚分立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子公司跨期扣除项目可以调减吗?

刚刚分立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子公司跨期扣除项目可以调减吗?

老师您好。我集团公司2020年分立了一个子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也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理。1、集团公司在2019年度存在汇算清缴前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两千多万元,汇算清缴时对该部分预提费用作为“跨期扣除项目”进行了纳税调增;2、企业分立子公司时将该预提费用对应的负债按比例在母子公司之间分配;3、2020年度母子公司均实际发生2019年预提费用,应在本年汇算清缴时调减。

    请问刚分立的子公司针对该部分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在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跨期扣除项目”中调减吗?会不会因为刚成立没有之前调增的数据,而不允许调减?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期限

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期限

有没有文件规定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期限,还是企业缴税以后的任何期限都可以申请?文号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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