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合肥将出台土拍新规,新规中约定对于土拍中转竞配建的租赁支付,由市房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2500元每平进行回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印花税、契税是否无需进行销售金额调整;应由产权承受方承担的契税、印花税可否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在房开企业所得税、土增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你好,我们企业是窑厂,2015年9月市政府下文件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给予关停,当时企业没注销,后来变成非正常户,现在企业打算注销,根据财税【2018】107号企业可以减免两年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能不能同时享受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如果能享受,请问能享受几年?
1.根据财税〔2018〕107号规定:“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母公司为制造类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将闲置资金借于子公司,其利率应如何确定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母公司资金来源于外部借款,其借款利率如何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注册公司总部在海口市经营,现有两家分支机构(分别在海口市和北京市),在海口市的分支机构从事的业务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总部从事的业务不属于。2020年总部企业总收入1000万,海口分支机构主营业务收入800万,海口分支机构企业总收入900万。我公司在判断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应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和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您好,个人有一块土地转让给一房地产企业,土地是几年前取得的,取得时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但当时土地上有村民房屋和耕地等,当时我准备开发,向村民支付了补偿款(有相关收据和协议),因为政策改变不充许个人开发,现在转让给一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土地原值,是否可以扣除当时支付给村民的补偿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我是个体工商户做的是便利店,18年1月注册的营业执照,在同年7月营业执照就注销了,注销的时候工商局工作人员没有告知我要去注销税务登记,我也就没有管他。
直到2020年8月一天有税务人员打电话通知有事让去市民中心,我去了一查有税了,就去找我的税务管理员了,找了他几次,他也承认是他自己给申报错了,一个季度本来是45000元的,给弄成450000元了,说是过了3个月没法更改了,也就产生了一万六千的税,找他几次都是教唆让我找个人顶替或者不缴纳,说是让我等3年后自己就消除了,(我和他所有谈话内容我都有录音的)找了几次后来我就也没管他了,但是现在我怕我上黑名单,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我如果去上一级税务局实名投诉有用吗?麻烦请告知一下谢谢!
转让符合条件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比如,我卖了符合条件的旧固定资产,原价100万,已提折旧50万。现103万卖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累计折旧 50
贷 固定资产 100
1.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