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企业有两块土地,一块是国有建设开发用地,一块是国有农业用地,请问:国有建设开发用地上种植树木花草是否享受土地使用税免缴优惠?
国有农业用地上种植树木花草是否享受土地使用税免缴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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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有限制条件吗?如果我们当月申请一般纳税人,当月就可以按一般纳税人资格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1.根据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根据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2020年11月竣工备案,2020年12月会计账上结转了收入成本,委托税务师事务做年度汇算和结转毛利额鉴证预计要到今年4月底才会出报告。今年第一季度也有销售收款,会计上记录在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成本,那4月份在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会计利润表上没有收入成本,销售收款的这部分是在特定业务调整那栏按预计毛利率计算调整,或按上年末企业自己结转的毛利率计算调整呢?或者按什么规则来申报第一季度的收款的所得税呢?
开发的项目2020年11月竣工备案,2020年12月会计账上结转了收入成本,说明已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计算完工成本,就应当按完工产品来计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第十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增加后的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对房屋装饰装修后增值的部分,凡记入账簿“固定资产”科目的,要按增值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你好!我公司为做市场推广,在果园购买水果并让果园加工后用印有我们公司LOGO的包装盒子包装后送给客户(公司不是个人)。1,这是否属于业务宣传费用。2,这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1、是业务招待支出还是广宣费支出,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2.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除作为业务招待费,不能进项抵扣,不用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我是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贫困县)国企负责人,我公司主要业务为帮助我县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请问可以免税吗?还有哪些税务方面的优惠政策,请解答?
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否则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一、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对我区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问题:
我司租赁个人房产做为营业场所,因提前退租产生违约金,我司按照合同支付了违约金,此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列支?需要哪些支付凭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