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析产后,取得原配偶的房产,但购置时的发票为原配偶的,请问再转让时?房产证姓名,与购置发票姓名对不上,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抵扣。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问题:1、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那应怎样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未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那应怎样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非金融企业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贷款的利息能否适用下列文件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2020年12月20日从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进口汽车用于办公,该企业应当缴纳什么税费,有什么税费减免没? 个人认为,第一,开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还应当缴纳10%的车购税,每年缴纳车船税,除这些,企业还能享受啥税费抵免或者优惠吗,谢谢
一、关税:建议咨询海关。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为上市公司,每年分红给股民需支付给证券公司的手续费,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请问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我公司通过股东个人做担保申请银行贷款,贷款放款到股东个人,被授权支付公司的货款,利息也是通过个人卡支付,这样的话该笔贷款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在公司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光伏发电企业租用农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发电站,出租方是村委会,支付的租金需要取得哪种形式的税前扣除凭证?村委会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2019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8年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上两个文件中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扣除上限存在描述差异,请问我们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使用那个比例,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是否实质上已经废止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3.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