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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一、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税〔2020〕17号)规定,一、适用范围    在河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三) 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 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者D级;(五)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36个月内发生过偷税、骗取退税、欠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2.近36个月内被税务机关单次处罚1万元以上;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四、其他事项   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所列任一条件的,核准机关可以取消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资格。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税务局代开的增票,能否退税?

税务局代开的增票,能否退税?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全年开增值税发票24万,在税务局开票时按3%缴纳了税款。能否办理退税?怎么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经电话沟通核实,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办理退税。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项目编号编号规则是根据什么政策文件进行编号的?

项目编号编号规则是根据什么政策文件进行编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注册资本未缴足的利息扣除

注册资本未缴足的利息扣除

你好,请问,我公司于2016年设立,当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公司《章程》注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于2036年前缴足。公司开始经营后,收到股东的实际出资1000万元,记实收资本,同时向银行贷款10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每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600万元,支付的利息在当年财务费用中列支。现在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不足部分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240万元为不合理支出,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予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认为,公司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的情形,因为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于2036年前缴足“。请问,我公司是否要补这笔税?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无法办理清税证明

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无法办理清税证明

郑州市春芝调味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在2018年2月的拍卖公告中约定,所有税收由买受人承担,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交税。2019年11月15日,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土地竞买人向税务局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所有税款由其缴纳。但从2020年1月起,税务局一直未完成税款入库。现企业已经被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税局的税源又发生调整,调整后税务分局仍没有完成税务入库,企业无法办理清税证明,无法注销。从破产通知税局开始至今已达一年多,请问管理人该如何办理清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非人防车位,土增税清算时,非人防车位是否应并入非普通住宅予以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非人防车位,土增税清算时,非人防车位是否应并入非普通住宅予以清算

您好,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销售非人防车位的行为,现将进行土增税清算,想请问下,在安徽,土增税清算时,一般将非人防车位并入哪种清算类型进行清算?是直接并入非普通住宅进行清算,还是按照地上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货量占比,进行拆分,分别并入到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进行清算?


    根据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贵公司选择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免征政策,则应单独计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车位作为非普通住宅进行清算;否则,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情况。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和缴税期限是否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和缴税期限是否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共18天。其中:元旦(3天)、春节(7天)、清明节(3天)、劳动节(5天),共18天。请问: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和缴税期限是否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公司利用其资质帮车主签订一些运输合同,公司主要以收取挂靠费和保险佣金为收入,请问这种挂靠车辆是否可以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

公司利用其资质帮车主签订一些运输合同,公司主要以收取挂靠费和保险佣金为收入,请问这种挂靠车辆是否可以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

我是运输公司,公司大部分车辆是个人买入挂靠在公司名下的,发票开给我们运输公司的,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也投入了车价的1/10作为个人挂靠的条件,公司利用其资质帮车主签订一些运输合同,公司主要以收取挂靠费和保险佣金为收入,请问这种挂靠车辆是否可以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通过电商平台统一结算销售款问题

通过电商平台统一结算销售款问题

公司计划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在电商平台上将公司的产品直接销售给客户,给客户开具发票,但货款通过电商平台统一结算给公司。发货及付款流程见附件。 

    请问:我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将产品直接销售给客户,货款由电商平台支付给公司,这种结算货款的方法符合税法的规定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环保罚款后我公司还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环保罚款后我公司还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我公司为一家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免烧砖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相关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于环境违法被环保部门罚款一万元,请问:被罚款后我公司还能否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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