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理解个税退费中“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这句话?二、我爱人因在社保中断期间罹患乳腺癌,住院期间所有的费用自负,相关的费用也基本属于医保目录范围,请问是否能申请退个税?三、国家制定大病医疗个税退税的出发点是什么?不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税负吗?不是为了减轻有大病患者的家庭负担吗?难道因为社保中断了,退税也成了阻碍?
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我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指定律师为公司提供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该律师在为公司提供法务顾问服务期间,如需要出差,律师的差旅费需由公司承担(以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发票向我公司报销)。请问:律师差旅费中的住宿发票的进项税额能否由我公司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我是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其中有餐饮服务销售,并且独立核算。请问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20】8号 第五条的政策么?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若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的生活服务,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请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到底是按上年销售收入为基数还是本期销售收入为基数!如果是按上年销售收入,不是应该每年结束后再申报吗?为什么显示是月报?我们现在都是按当月销售额为基数申报的,这种申报方式正确吗?如果不正确要如何更正过来?
1.根据皖财综〔2021〕86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根据皖政〔2012〕54号的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
请教:房企一次性拍一块地,其中包括了商业用地及住宅用地,在拍卖合同上没有细分各自单价及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允许按使用年限折算?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请问:A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A为个人。现A想设立乙公司,持股比例100%,将A持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投资设立乙公司,成立后A持有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
那么A将其个人持有甲公司100%股权的份额转到乙公司名下是否需要缴纳税,如果需要缴纳,需要缴纳哪些税款?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任职期间达成实物奖励标准,实际兑现奖励的时候员工已离职,正常薪资个税扣缴义务人已发生改变。这种情况下,原单位如何履行扣缴义务?员工个人可以自行去税务局申报个税吗?按综合所得申报还是按偶然所得申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离职之后,单位为您补发任职期间的实物所得,应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可由单位按规定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1,普通标准住宅优惠政策执行问题;请问开发的一栋楼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是否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若可以享受的话,计算分摊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增值额按建筑面积依据吗?
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加计20%扣除费用,请问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吗?如商业企业开发一栋楼既有自持部分楼层也有出售商品房,可以加计20%扣除费用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