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在2016年有领取失业证大概一年左右,2017年后有在其他地方工作过但没有申报税收优惠,但目前在本公司任职并正常缴纳社保请问可以享受3年内每年最高7800元的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合计减免吗?
1.根据皖财税法〔2019〕183号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三、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2020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前期未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后期可以自行确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期间吗?如可以,依据哪号文件?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司2014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2年时融资租入一艘船舶(租赁期2012.6-2023.12),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我司(承租人)以名义价款1元留购该船舶且取得船舶所有权,留购为不可撤销义务。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将船舶出售给第三方。现咨询以下几种情况
1、提前终止合同,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出售该船舶,承租人是否可以享受 总局2012年1号文中的(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是否可理解为: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执行,对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外的其他贷款,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9》(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物业公司现在所在的写字楼是租赁的,但是他们是整栋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他楼层他们有收物业费,自己所在的那层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吗?能自己给自己开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我公司是建筑公司,所属税务机关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5%,在外地经营预收税金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1%征收的,在所属税务机关可要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税〔2016〕74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投标与已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需支付前期物业开办费,请问前期物业开办费应当怎么记账,计入啥科目?还有就是物业前期开办费不是物业公司的支出吗,为啥需要开发商支付呢,请说一下理由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开办费计入哪项会计科目属于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规定执行。房地产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物业公司物业前期开办费,属于您双方经济业务事项,不属于本栏目解答范围。
请问: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有关规定,将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房产及相关设备设施无偿划转给政府,由政府指定的全资国有企业接收,是否视同销售?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3.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建议核实具体问题,以便为您进行答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已开具预收款不征税发票,等交付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时,对开出的预收款发票如何处理?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附件2:……一、……(八)销售不动产。……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