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我公司与北京一家上游企业合作,上游企业派遣一名员工入驻我公司并签订派遣协议,这位员工社保、 工资由北京公司支付一部分,我方只承担基本生活保障工资3000元+日常费用(出差)报销。问:这位员工的工资及日常费用 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是一家已经停产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020年房屋出租收入为440万元,但在2020年12月让转了一批以前自用的旧设备,转让金额80万元,问这个80万元是否并计经营收入中去,如果要并计收入,年收入将超过500万元,是否企业要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委托贷款合同提供贷款人即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证明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据实扣除实际支付的利息?还是必须要提供委托人的金融机构证明才能允许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规定:“二、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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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问题1: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第九条第二项:向未达标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是否征税?如果征税,如何征收?是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进行征收吗?由谁来代扣代缴?是房屋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还是职工所在单位?
未达标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指的是:向已购买过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一次性放发的职、级差额住房补贴。
本人2017年3月购买小车,在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范围之内(总局2018年9月18日发文),车船税在买保险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300元/年。按政策应为150元/年。本人2020年度的车船税因逾期已经办税大厅按150元/年补缴。问:2017年、2018年、2019年多缴的车船税如何办理退税?是否可以由本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这样更加方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008年,A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B公司,2年期,2年到期后B公司没有归还本金,至今都未未归还。
委托贷款合同相关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按照年利率30%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
关于展期的约定:到期,可以申请展期。出具“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不同意的,应履行还款义务。 双方到期未办理展期手续。
合同终止的条款:本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相关规定,请自2021年1月起需要计提水利建设基金。请问,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基础是每月申报的增值税金额还是每月账簿记录的营业收入?谢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