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半成品羽绒,水洗加工后出售。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给我公司提供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按1%勾选抵扣,还是按9%抵扣?如果按9%抵扣,那么是否在领用时加计扣除2%?最好能给我提供政策依据。谢谢!
1.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企业所得汇算申报表A105010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栏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那是要按税金入库期填写或按所属期填写呢?
谢谢!!
您好,“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栏填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
公司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支付佣金的企业,对于这笔费用,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2、取得佣金收入的个人如何为支付方开具发票?
3、取得佣金收入的个人需要交纳哪些税?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我公司2020年新购入研发设备一台金额300万元,当年度计提折旧20万元,汇算清缴时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一次性扣除。
1、本年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设备折旧的时候,是按照20万进行加计扣除,还是300万进行加计扣除。
2、2022年该设备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是否需要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 根据《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规定:“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不需要填写;“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具体地址。
我司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可以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电子税务局根据小微企业的标准,判断我司属于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率按20%)。
请问以上两个政策同时享受,有没有问题?
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
1、国税发〔2009 〕3号第十五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把国税发〔2009 〕3号全文废止。
请问: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还有协助的义务吗?如果不协助有什么法律后果?
目前的政策文件中没有规定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