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签订采购合同,仅支付实际合同80%的合同款 剩下的20%不再需要,不购买 。因此 需要 支付对方违约金 请问 1. 需要取得哪些凭据 才能入账 在税前扣除 违约金。2. 是否需要对方开增值税发票
1.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在开发期间是否可以做为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那么在项目竣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取得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并作为20%加计扣除的基数?希望总局能给与明确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货物购销合同中约定条款“供方为需方最多垫资金额10万,垫资时间为30天,若需方超过60天仍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供方全额支付款项时,按违约处理。从货到工地31天起收取资金占用费每天每吨5元的加价款(从首批次货到工地起直到付清全部款项的当天为止).”,这属于收款日期明确的赊销合同吗?纳税义务时间怎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企业所得税扣除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假如2021年6月收到开票日期为2020年11月的材料发票,2020年也未做暂估入账处理,此材料一直未销售,也就是未影响损益,那么收到发票后是不是无需追溯调整至2020年?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因此,返还手续费计算依据仅限按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建筑公司已经给房产开发公司开票,但由于建筑公司涉及诉讼账户被冻结,房产开发公司直接把钱给了包工头,请问这个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笔工程款可以扣除吗?
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请问我和我老婆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各自买了一套房都是首套房且90平方米以上,但交契税时已办理结婚登记,请问还能享受契税首套房优惠吗?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您可以使用以下途径查询缴费记录:1.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微税保”,点击“缴费查询”进行查询;2.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社保查询,根据您的参保类别选择查询;3.您可以下载并使用手机APP:网上税务局,进入首页后点击“社保”,选择对应模块,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缴费情况”,点击“缴款记录”查询。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并接受缴费个人查询。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实现电子数据实时互传,具体问题您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拨打社保热线12333咨询。